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鵟”是什么?可能很多人连这个字读什么都不清楚,但在成都简阳,有人居然还非法收购。
11月5日,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成都市首例“以劳代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日前,因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鵟”(kuang),以及非法捕猎多只保护动物,被告蔡某被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至法庭。
2020年,蔡某因非法狩猎、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等行为被简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目前尚在缓刑执行期间。刑事判决生效后,成都市检察院发现蔡某非法猎捕、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立案审查查明,蔡某于2017年6月,使用火药枪在简阳市丰禾镇上游村3组小湾山的山坡上猎捕了草兔一只。
同年年底,蔡某于简阳市五星桥通往平泉镇的101乡道旁购买普通鵟1只。2019年11月至12月,蔡某采用网捕的方式在其种植的土地上猎捕了雀鹰1只、珠颈斑鸠12只,灰胸竹鸡9只,骨顶鸡2只、黑水鸡1只、家鸽1只。
蔡某将其猎捕和购买的野生动物全部冻在其家中冰柜里,准备用于食用。2020年5月14日,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获28只野生动物死体,并全部送往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蔡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形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1只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12只,灰胸竹鸡9只,骨顶鸡2只、黑水鸡1只、草兔1只;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鵟1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蔡某对其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蔡某是否应当承担、如何承担因非法猎捕、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被告蔡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致歉。
法庭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蔡某当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蔡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3580元的民事责任,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鉴于蔡某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经成都市检察院与职能部门磋商,并征得成都中院同意,决定对蔡某采取“劳务代偿”的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由蔡某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在简阳市义务劳动三年,义务保护生态环境、护林、巡视环境卫生、排查地质灾害等劳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在简阳市爱心无限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参与公益活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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