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承租人在屋顶加盖7间房,一二审法院判决相反?

2019年7月20日,李四与张三签订《房屋出租经营合同》,由李四承租华隆楼一至六层,租赁期15年,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自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出租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的……

李四租赁华隆楼后,其中第一至三层由其妻子林玉华经营大龙琴海鲜酒家,第四至六层用于经营龙琴鸿海居旅馆。后该村部分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物包括华隆楼实施“穿衣戴帽”风貌整治,屋顶新增钢结构坡屋顶。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在此基础上加建装修了标准客房共七个房间,每个房间装修豪华,每个房间是一个标准的客房,有床、照明系统、空调、卫生间、沐浴室等,设备设施完善。

承租人在屋顶加盖7间房,一二审法院判决相反?

张三认为李四擅自改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华隆楼楼顶屋面钢结构的加建系案根据管委会的指示实施的“穿衣戴帽”工程,并非李四所为。李四虽在案外人加建部分的基础上进行了隔断、加装门窗和室内装修,但是,李四的该装修行为显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不支持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屋盖也是房屋顶部的承重结构。在涉案房屋屋顶增设装修七间客房的行为,不仅改变了屋顶的功能和作用(使得防雨防晒功能变为客户经营功能),而且(增设七间房屋所使用的原材料、房屋设施等)也加重了房屋的承载,影响了房屋顶部的承重结构,进而影响了房屋使用的安全。因而属于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行为。最终二审改判支持张三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伟锋认为,本案同一个行为,在一审法院认为仅是“装修行为”,而二审法院从屋顶的具体功能出发,认为屋顶也有承重功能,而李四的加盖7间房行为,对房屋顶部的承重结构必有影响,实际对房屋的使用安全是有影响的,属于“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行为”。因此,在判定对房屋的改建行为时,我们可以以此为借鉴,当仅仅从表面形式难以判断时,可以从房屋部位的功能,改建行为对房屋的结构、承重的实际影响出发,去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的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的行为。您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