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0日,李四與張三簽訂《房屋出租經營合同》,由李四承租華隆樓一至六層,租賃期15年,雙方約定: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自行收回出租房屋:(1)未經出租方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2)未經出租方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的……
李四租賃華隆樓後,其中第一至三層由其妻子林玉華經營大龍琴海鮮酒家,第四至六層用于經營龍琴鴻海居旅館。後該村部分主要街路臨街建築物包括華隆樓實施“穿衣戴帽”風貌整治,屋頂新增鋼結構坡屋頂。李四未經張三同意,在此基礎上加建裝修了标準客房共七個房間,每個房間裝修豪華,每個房間是一個标準的客房,有床、照明系統、空調、衛生間、沐浴室等,裝置設施完善。

張三認為李四擅自改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華隆樓樓頂屋面鋼結構的加建系案根據管委會的訓示實施的“穿衣戴帽”工程,并非李四所為。李四雖在案外人加建部分的基礎上進行了隔斷、加裝門窗和室内裝修,但是,李四的該裝修行為顯然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拆改變動房屋結構”。不支援解除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屋蓋也是房屋頂部的承重結構。在涉案房屋屋頂增設裝修七間客房的行為,不僅改變了屋頂的功能和作用(使得防雨防曬功能變為客戶經營功能),而且(增設七間房屋所使用的原材料、房屋設施等)也加重了房屋的承載,影響了房屋頂部的承重結構,進而影響了房屋使用的安全。因而屬于拆改變動房屋結構的行為。最終二審改判支援張三解除合同。
律師建議: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李偉鋒認為,本案同一個行為,在一審法院認為僅是“裝修行為”,而二審法院從屋頂的具體功能出發,認為屋頂也有承重功能,而李四的加蓋7間房行為,對房屋頂部的承重結構必有影響,實際對房屋的使用安全是有影響的,屬于“拆改變動房屋結構的行為”。是以,在判定對房屋的改建行為時,我們可以以此為借鑒,當僅僅從表面形式難以判斷時,可以從房屋部位的功能,改建行為對房屋的結構、承重的實際影響出發,去判斷是否構成實質的改變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的行為。您記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