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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角恋”引发的冤案

【案例】

这是一起离奇的校园杀人案。在爱情、学业和友谊纠葛的背后,隐藏着杀机。三男一女被卷入案中。其中一男被害后,另外三人出现了前后不一的辩护和证词。相互矛盾的指向,证明有人在说谎。

曾爱云、李霞(女)、周玉衡、陈华章,15 年前均系湖南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曾爱云与周玉衡的女友李霞互生好感,三人陷入三角恋。

2003 年10 月27 日20 时许,三人相约见面解决感情问题。周玉衡因饮用提前被人投入安定片的水,出现药物反应,在见面后,于当日23 时40 分尸体被人发现。经警方调查,其直接死因为绳索勒颈窒息死亡。

案发后,陈华章称目睹曾爱云杀人,警方认定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 年9 月、2005 年12 月、2010 年6 月三次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2015 年7 月21 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曾爱云无罪;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杀人动机是因周玉衡受导师器重,陈华章心怀嫉妒,于2003 年10 月27 日晚,在湘潭大学工科男楼308 室,向周玉衡饮用的茶水中投放了安定片。随后,出现药物反应,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应约与曾爱云、李霞见面,之后在308 室遇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另一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

【律师点睛】

2013 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的进步和决心。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长治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主任、山西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薛凡子)

来源:山西法制报长治频道

责任编辑: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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