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证应该是辩护人的基本功,或者说质证才是推翻指控的核心突破点。但是在日常的庭审中,见过太多不质证(就是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发表意见),但是大谈被告人无罪的情形,这样做辩护其实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回归到本质:质证才是辩护的基础。
从小赵老师做辩护人的经验看,质证需要准备至少三类参考资料:一是《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其中都明文规定哪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质证经验的实务书籍,它可以提升辩护人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在质证时的思考角度;三是《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教材,它可以提升质疑证据说理的水平,充分体现专业性。
第九十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解读: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瑕疵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本条在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77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最后一项,即“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情形,有关证人证言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来源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刘静坤编著)

2021年10月29日星期五16:29 深圳大学汇紫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