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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篇文章,你还会说李云迪被冤枉吗?

作者:灵魂思考f0Xx

李云迪嫖娼炸网后,与吴亦凡涉嫌强奸被捕铺天盖地的的谴责不同,李云迪获得了更多的同情和惋惜。大概因为嫖娼不属犯罪,属道德范畴,况且自古以来才子皆风流,古人留下的很多千古绝唱的诗句和篇章,都和妓女有关。总之,嫖娼是小恙,因为嫖娼这件小事儿一棍子打死一个在国际舞台上有影响力的钢琴家,处罚太重了,下手太狠了。

我以为,只要这个娼妓是被迫的,无论用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为嫖娼开脱都是虚伪的。

中国的妓女起源于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家庭所蓄养的家妓。夏桀曾蓄女乐、倡优达3万人。有人把这称为“奴隶娼妓”。这些女奴往往都负有呈身与献技的双重使命,供奴隶主淫乐,史书上称她们为侍姬、小妾、声妓、歌姬、舞姬,也有称为美人、女乐、娼妓的,可以把她们统称为“家妓”。这些受奴隶主控制的“家妓”,逐渐演变为“官妓”,即由为一个人或几个人服务发展为面向社会、为奴隶主的某些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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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的宰相管仲设“女闾”,《战国策·东周策》中有:“齐桓公宫中女市七,女闾七百。”“闾”就是门的意思,在宫中以门为市,蓄养女子,这就是古代官府经营妓院的开始。

这一时期的妓女,来源主要是战俘和罪犯家属。

一是俘虏。一些被征服了的民户被视为“杂户”、“营户”,世代相袭,子孙永远不能脱离“乐户”、“营户”的户籍。

即使换了朝代,仍然要做奴隶,她们的妻儿老小,一旦落入“营户”的行列,除非“抬籍”,不能脱逃。

二是罪犯家属。《隋书·刑法志》上说:“梁制:大逆者,母妻姊妹及从坐者,妻子妾女,同补奚官为奴婢。其劫盗者,妻子补兵。”还说:“魏、晋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补兵。”所谓“补兵”也就是补入营妓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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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及罪犯的家属。官府籍没罪犯的家属为官妓或奴隶的政策,在古代有着悠久的历史,《周礼·秋官》中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

《汉律》规定罪犯妻女籍没为官婢。《辍耕录》说:“今以妓为官奴,即古官婢。”《唐书·林蕴传》说:“出为邵州刺史,尝杖杀客陶元之,投其尸江中,籍其妻为娼。”

《魏书·刑法志》中说“凡强盗杀人者,首从兼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马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隋唐时期,规定也类似。

到了北宋,已经不存在将大批的罪犯以及罪犯的妻女籍没入官为奴,只有平民女子作奸犯科严重的才充入“乐户”。

明代妓女的来源,与前朝相同,也是主要出自政治和经济或被人欺掠等原因。妓女是俘虏或是罪犯的家属,《三风十愆记·记色荒》云:“明灭元,凡蒙古部落子孙流窜中国者,令所在编入户籍。其在京省谓之乐户,在州邑谓之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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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还有一个来源是由于家贫或受人欺骗、掠夺而卖入娼门。元明两代严令禁止“买良为娼”。《唐明律合编》记载了明朝这方面的禁令:“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雍正废除了宫妓和官妓,但清代的私妓业日渐兴盛,妓女多为生活所迫。

对于嫖娼,鉴于一些官吏沉溺于此,政多废弛,明太祖严禁官吏宿娼,违者重罚,“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

即虽允许妓女合法存在,并向公众开放,但是不允许文武官员宿娼。

明太祖还采取了一项措施,即下令免除明朝遗留下来的等世为娼妓的贱民阶级,恢复成为良民。严禁官员宿娼。

清朝初年,从顺治到雍正,颁布过几次诏令,采取过一些措施,禁止与取缔卖淫嫖宿。

清雍正年间,诏令废除官妓,《雍正会典》说:“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令各省俱无在官乐工。”由此可见,娼妓的来源早先主要是战俘和罪犯家属,后来是由于家贫或受人欺骗、掠夺而卖入娼门的女子。总之从娼者没有自愿的。

雍正皇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和废除了延续实施达1000多年之久的乐籍制度,使卖淫为娼的活动失去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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