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迪嫖娼炸網後,與吳亦凡涉嫌強奸被捕鋪天蓋地的的譴責不同,李雲迪獲得了更多的同情和惋惜。大概因為嫖娼不屬犯罪,屬道德範疇,況且自古以來才子皆風流,古人留下的很多千古絕唱的詩句和篇章,都和妓女有關。總之,嫖娼是小恙,因為嫖娼這件小事兒一棍子打死一個在國際舞台上有影響力的鋼琴家,處罰太重了,下手太狠了。
我以為,隻要這個娼妓是被迫的,無論用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為嫖娼開脫都是虛僞的。
中國的妓女起源于奴隸社會中奴隸主家庭所蓄養的家妓。夏桀曾蓄女樂、倡優達3萬人。有人把這稱為“奴隸娼妓”。這些女奴往往都負有呈身與獻技的雙重使命,供奴隸主淫樂,史書上稱她們為侍姬、小妾、聲妓、歌姬、舞姬,也有稱為美人、女樂、娼妓的,可以把她們統稱為“家妓”。這些受奴隸主要制的“家妓”,逐漸演變為“官妓”,即由為一個人或幾個人服務發展為面向社會、為奴隸主的某些政治、經濟和社會目的服務。

齊國的宰相管仲設“女闾”,《戰國策·東周策》中有:“齊桓公宮中女市七,女闾七百。”“闾”就是門的意思,在宮中以門為市,蓄養女子,這就是古代官府經營妓院的開始。
這一時期的妓女,來源主要是戰俘和罪犯家屬。
一是俘虜。一些被征服了的民戶被視為“雜戶”、“營戶”,世代相襲,子孫永遠不能脫離“樂戶”、“營戶”的戶籍。
即使換了朝代,仍然要做奴隸,她們的妻兒老小,一旦落入“營戶”的行列,除非“擡籍”,不能脫逃。
二是罪犯家屬。《隋書·刑法志》上說:“梁制:大逆者,母妻姊妹及從坐者,妻子妾女,同補奚官為奴婢。其劫盜者,妻子補兵。”還說:“魏、晉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補兵。”所謂“補兵”也就是補入營妓的行列。
官妓的來源主要是戰俘及罪犯的家屬。官府籍沒罪犯的家屬為官妓或奴隸的政策,在古代有着悠久的曆史,《周禮·秋官》中說“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漢律》規定罪犯妻女籍沒為官婢。《辍耕錄》說:“今以妓為官奴,即古官婢。”《唐書·林蘊傳》說:“出為邵州刺史,嘗杖殺客陶元之,投其屍江中,籍其妻為娼。”
《魏書·刑法志》中說“凡強盜殺人者,首從兼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馬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從者流。”隋唐時期,規定也類似。
到了北宋,已經不存在将大批的罪犯以及罪犯的妻女籍沒入官為奴,隻有平民女子作奸犯科嚴重的才充入“樂戶”。
明代妓女的來源,與前朝相同,也是主要出自政治和經濟或被人欺掠等原因。妓女是俘虜或是罪犯的家屬,《三風十愆記·記色荒》雲:“明滅元,凡蒙古部落子孫流竄中國者,令所在編入戶籍。其在京省謂之樂戶,在州邑謂之丐戶。”
妓女還有一個來源是由于家貧或受人欺騙、掠奪而賣入娼門。元明兩代嚴令禁止“買良為娼”。《唐明律合編》記載了明朝這方面的禁令:“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财禮入官,子女歸宗。”
雍正廢除了宮妓和官妓,但清代的私妓業日漸興盛,妓女多為生活所迫。
對于嫖娼,鑒于一些官吏沉溺于此,政多廢弛,明太祖嚴禁官吏宿娼,違者重罰,“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叙”。
即雖允許妓女合法存在,并向公衆開放,但是不允許文武官員宿娼。
明太祖還采取了一項措施,即下令免除明朝遺留下來的等世為娼妓的賤民階級,恢複成為良民。嚴禁官員宿娼。
清朝初年,從順治到雍正,頒布過幾次诏令,采取過一些措施,禁止與取締賣淫嫖宿。
清雍正年間,诏令廢除官妓,《雍正會典》說:“雍正三年律例館奏準:令各省俱無在官樂工。”由此可見,娼妓的來源早先主要是戰俘和罪犯家屬,後來是由于家貧或受人欺騙、掠奪而賣入娼門的女子。總之從娼者沒有自願的。
雍正皇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和廢除了延續實施達1000多年之久的樂籍制度,使賣淫為娼的活動失去了合法性。
看了這篇文章,你還會說李雲迪被冤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