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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相关规划编制中的弹性方法实践国外相关规划编制中的弹性方法实践 国内控规编制中的弹性方法实践 国内案例经验总结 中小城市控规的理论研究综述

<h1 class="pgc-h-center-line">国外相关规划编制中的弹性方法实践 </h1>

区划

区划是从 1922 年被美国联邦政府认定为实施可行的规划工具,确立其在美国开发建设中的法律地位。当时通常按照土地功能对城市进行功能划区,主要是居住、商业以及工业功能,并且将不同功能的用地进行适当的隔离布置。

这种简单的功能划分可以被称为传统的区划模式,各地联邦政府当时是以一种相对粗放式的控制手段,来达到对土地开发的管控目标。简单明了的功能分区方式和“一刀切”的开发强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的城市发展需要。

1996 年,纽约市的一些地区突破了分区条例的约束,对条例的内容进行改良,其基本思路就是增加区划的灵活性,通过增加叠加区划、形式准则、包容性区划以及混合用途区划等方法,解决当时由传统区划带来的开发建设问题。

如今,大概有 92%的美国城市采用了区划,以规范地方的土地发展。叠加区划是根据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新需求,在传统分区基础上叠加其他控制要求,并就相关范围制定专门的区划地图,以“补丁”式的调整对原有区划进行补充;

形式准则主要是针对从城市空间形态方面做出规定,希望通过形态引导和设计达到场所营造的目的,改变传统区划带来的各种弊端,就这点而言,形式准则的内容与街区城市设计相类似;包容性区划是要求开发商在一个新开发的住宅项目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可负担性住房(廉租房、保障房),其比例可以达到 6%~35% ;混合用途区划避免了分区在某时间段内缺少人的活动,增加了城市活力,轻轨和铁路站点的高强度混合分区,极大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

分区的灵活性和关于城市形态、美学要素等新区划工具逐渐完善,更加符合城市建设需求,并通过各地的实践改良,新区划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以混合用途区划为例,在美国堪萨斯州(State of Sublette),规划针对不同的居住用地分区,列出了各分区中的适建建筑类型。

条例中要求,在 R-1 用地中可以建设教堂和类似的礼拜场所,在 R-2 用地中可以建设丧葬殡仪馆等设施 。其用地的分类并没有过分细致,只是在中类用地中增加了适建建筑的要求,为地区的开发建设留有弹性。

多种功能类型用地可以在城市居住分区中兼容混合,这体现了以“多功能、多密度和建筑多样性”为特征的 PUD 开发模式。该种“新社区”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在增大了区划的灵活性,弥补了传统区划强调单一功能区划的规模布局,为用地保留了多类项目开发的可能,避免进行繁琐的规划变更。

激励性区划

激励性区划同样起源于美国,也是改良传统区划、增加规划灵活性的区划方法。不同于其他的方法,激励性区划往往是通过提高土地开发强度等激励手段,促使地产开发商为市民增加公益性住宅、广场或者绿地等公益性用地或设施。

实际上,早在 1916 年的纽约市区划就已经有一些关于激励性区划的案例,鼓励地产开发商为市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但由于奖励程度小,并没有起到激发市场活力的作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现代意义上的激励性区划才得到社会的广泛共识,芝加哥(1957年)和纽约(1961 年)率先进行了规模化地普及。

通过为市民提供广场、建筑外廊或绿地等公共空间,地产开发商可以增加建筑高度、减小建筑后退距离、在一定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以及适当的停车货运空间。

1961 年以前,尽管激励性区划得到一定发展和改良,但从根本上来说,其对城市建设的管控思路和方式几乎是没有发生改变,依然是在刚性管控下的“什么不应该发生”消极控制方式,维持着区划产生之初的规避思路,通过消极地控制方式对土地使用进行约束。这个时间段的区划可以说相对严格而缺乏灵活性,是一种维护公众利益的抑制剂的区划 。

直至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新泽西州(State of New Jersey)和加利福尼亚州(State of California)出现了更具灵活性的区划条例,此后的规划管控思路是以“确定什么应该去做”而不是“禁止什么不应该去做”为主,消极的控制方式也逐步地向更积极的方向发生转变。

通过土地开发强度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社会公益设施(廉租房)等措施,开发商获得了相应多的土地开发权限,同时帮助城市政府解决了土地开发问题。时至今日,激励性区划已经得到了美国各地方政府的广泛认同,政府、规划师和地产开发商都已不再拘泥于传统思路下对城市建设的强制管控思路,而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为了积极改变城市面貌去做出更具可实施性的规划安排。

当今,美国地方政府采用的其他激励措施还包括税务减免、快速审批以及简化的停车空间要求等,这些激励性措施的目的也略有不同,如廉价住房供给、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这些目标都可以在激励性区划过程中实现 。

实施激励性区划的最大好处就是能鼓励地产开发商帮助城市政府完成的建设任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或公共设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需要提供不同的选择供给。另外,它给予规划管理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区划条例更具灵活性,大大改善传统区划思路过于消极的问题。

不过,激励性区划也存在自身的问题。如果地产开发商不能得到更高的土地开发经济利益时,激励性区划便不能得到很好地实施,条例的制定也就只能成为摆设,这就需要在一开始对激励性措施进行充分的计算和考究。

再者,由开发商承建的公园或广场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在纽约,由激励性区划确定增加的 333 处公共空间当中,275 处都没有达到原来的预期效果,城市管理维护问题堪忧 。缺失监督机制的激励手段,会由于产权归属等原因在后续发生较多的管理问题,城市起初制定的公共政策遭到一定程度上地破坏。

绩效区划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在既有区划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提出针对工业用地管理的绩效区划条例。澳大利亚在其基础上又进行了一定了优化,并进行规模化地普及。

绩效区划不是从土地定性、定量上考虑的,而是从周边地块影响着手去评价该地块的可行用途,即以某产业(或混合产业)在土地上的活动是否符合一系列的环境绩效指标来决定土地开发的,这包括噪声、废气、废水、振动、反光、臭味、粉尘和交通流量等环境指标 。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这些绩效指标的要求,地块可作多种用途,这极大地提高了规划的灵活性。由加拿大女皇大学梁鹤年先生提出的“表性区划”也是与其类似,他认为土地用途的确定应是从其他影响因素入手,而不仅仅是进行单一或某几种可兼容功能的定性、定量要求。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绩效区划在原先环境绩效指标的基础上,再次增加了若干指标,如建筑覆盖率、景观用地占比、水环境承载等指标,这对传统的绩效区划形成了良好的补充。

在绩效区划中,规划审批放宽了对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和规划设计的直接限制,强调项目本身对环境、邻里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和影响。绩效区划,虽然弱化了“功能分区”的硬性要求,却强化了对建筑的环境干扰、使用形式的控制。

从日益复杂的产业创新要求看,绩效区划的适应性大大提高,因此也常被称为灵活区划。只要满足环境、邻里、基础设施的要求,业主和开发商可相对自由地使用土地,绩效区划也容许土地混合使用,开发的项目多种多样,如商业、办公、文化展馆、居住区等。

开发指导规划

作为新加坡的实施性规划,开发指导规划是以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为核心内容,制定用途区划、交通组织、环境改善、步行和开敞空间体系、历史保护和旧区改造等方面的开发指导细则 。

1964 年,为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新加坡政府对规划法令进行了修正。修正指出,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城市的开发建设活动可以超过规划要求的开发强度,甚至可以变更用地的性质,但其过程必须以支付相应的土地开发费为前提。

对于非政府公益性支持的地产开发商在更改用地性质或提升开发强度时,需支付“土地溢价”,将不属于企业合法盈利的部分上交给城市政府。2000 年底,新加坡政府出台了新的土地政策,大幅度削减了开发商所需支付的“土地溢价”,使其不仅可以获得土地开发时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帮助政府加快了土地经济的周转效率,提高了土地综合使用率。

这就相当于直接减免了企业税收,增加了地产开发商的盈利空间。1997 年完成的开发指导规划中,城区中留有一定数量的“白色地段”,简称为白地。白地通常具有较好的区位条件,周边建成环境发展成熟,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发展潜力大。

它允许发展商在一定规划许可范围内,建设与主要发展用途相关的其他混合用途,以充分灵活地使用土地,适应各产业门类的实际发展需求,实现各项业务间的相辅相成,并创造出混合多样的城市功能环境,新加坡“商业园一白色”地段的设立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

由市场主导的“土地溢价”政策促使了土地的集约利用与高效开发,鼓励利用市场经济活力和地产开发商的主动参与来完成城市建设的管理任务,良好的公众参与也作为协同商议的重要保证。

荷兰空间规划

荷兰空间规划的产生,起初是为解决二战重建和城市的住房短缺问题。自二十世纪初,国家层面共经历过前后五次的空间规划编制,提出了若干项空间规划方面的重要概念,在荷兰各个部门中有着较好的口碑,符合了国家多层面的建设管理需求。不同于我国的政治制度,荷兰属于分权制国家,地方拥有一定的自治权。

但是,从空间规划体系上来看,荷兰又是“集权制”国家,从国家—省—市三级行政单位均会编制相应层面的空间规划。不过,不同行政单位所编制的空间规划重点不一致,国家层面是解决国家空间战略的核心问题,省级层面空间规划是注重控制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历史文化区保护等重要的内容,市级层面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空间结构规划、远景规划、公共空间规划以及公众咨询业务等。

在市级层面所编制的空间规划中,土地利用规划是空间规划制度的核心,相当于我国的控规,也作为获得建设许可的主要依据 。2008 年以后,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荷兰中央政府开始削减公共事业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规划机构与体系发生了新的变革。

同年,荷兰颁布发行了新的《空间规划法》,明确三级政府均要编制“结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构规划替代国家战略报告、省级区域规划和市级的结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项目规划)帮助上一级政府划定“介入性用地”来指导下一级政府的规划建设,市级土地利用规划不仅可以覆盖全区,也能对小范围用地或“飞地”项目做出规划控制。

不仅如此,中央政府开始简化审批程序、规划管理放权、实行“多规合一”以及合并事业部门等,大力刺激了国家市场化经济的发展。2011 年,国家在原有空间规划基础上探索新的规划管控模式,建立《环境和规划法》,通过“多法合一、多规合一、多证合一”的改革机制,替代传统的空间规划模式,在地方层面统称为“环境规划”,替代先前的结构愿景和土地利用规划。

荷兰规划体系最新的改革成效仍需要通过未来几年的实践过程来检验,但是,这对于同样在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中国,无疑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

值得注意的是,2011 年以后,空间规划法改革者提倡取消市级的土地利用规划,仅通过现状的法定图则来描述土地条件,主张将城市开发划并到非法定的战略规划范畴,城市开发全部交由市场资源配置。

但是,城市政府明显不愿同意该种做法,它意味着剥夺了政府在城市开发方面的话语权。最终,城市政府答应在推进环境规划与空间规划融合的前提下,保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权益。

国外案例经验总结

通过国外相关规划的弹性方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相关规划的灵活性全过程地体现在规划编制的前期、中期与后期。编制前后,主要是通过规则的“确定”为后期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留有余地,如激励性区划、开发指导规划、空间规划;编制中,是通过用地兼容或影响分析的编制方法,来限定土地用途的开发,如美国区划、绩效区划。

国外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制度相对健全,再由于土地所有制的不同,规划进而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如果仅从编制过程中弹性方法实践上来看,兼容度极高的用地划分是我国大部分城市可借鉴的重要内容,绩效区划采用偏重于影响分析的方法与我国现行控规编制中常用的方法差异略大,可以在灵活变通的基础上予以借鉴。

<h1 class="pgc-h-center-line">国内控规编制中的弹性方法实践 </h1>

控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舶来品”,它的作用机制和管控手法与美国的区划法、英国的发展规划和香港的法定图则等有相似之处,但编制内容、法定效力以及实施框架又不完全相同 。

由于国内大城市在控规编制方面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多数中小城市的控规编制在理论与实践经验上相对落后。因此,案例选取不局限于中小城市的案例研究,以大城市案例为重点,通过对比研究,研判常规控规编制中的弹性方法。

北京

截至目前,北京中心城区经历过三版控规的编制,即“1999 版”、“2006 版”和“2009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提出构建“北京市域范围内形成‘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的城市空间结构”,要求改变城市单个中心集聚发展的模式,将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作为城市副中心,把副中心与周边城区的关系、副中心组团布局以及空间结构作为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2018 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规划草案的公布得到社会广泛关注,规划方案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在未来几十年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其编制方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是国内新城区控规编制的代表作 。

为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的目标,《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对规划编制和管控体系进行了科学合理地创新,并主张通过体检评估机制,来保障规划的实施。控规将街区层面作为规划的基本单元,落实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文本、图纸与图则等成果实现副中心开发建设的刚性管控与弹性引导。在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街区层面的控规将作为法定文件指导城市副中心的开发建设。

在城市副中心的用地规划方面,规划战略性地预留出发展空间,积极地应对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规划预测到 2020 年常住人口规模目标为 100 万人左右;到 2035 年常住人口规模目标为 130 万人以内,就业人口规模调控目标为 60-80 万人。

战略留白用地指标实行差异化布局,留白用地面积共约 9 平方公里,约占城乡建设用地的9%;城市拓展区预留约 16 平方公里,约占城乡建设用地的 16% ;同时,用地规划新增“待深入研究用地”,规模 3.6 平方公里,约占城乡建设用地的 4%。

在建筑高度控制上,街区分为基准高度管控区(36 米以下,占总用地面积 70%)、新老建筑协调区(更新改造组团内、新旧协调)、高层建筑管控区(原则上不超过 200 米,占总用地的 3%~5%)。编制体系方面,城市提出架构出“1+12+N”的编制体系。

作为疏解首都功能和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承载地,北京城市副中心有极大的建成意义,其控规编制(街区层面)也融合了国内较多知名规划单位,成果具有代表意义,可以说是现行国内控规编制的集大成者。

据统计,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控规编制工作涉及到 40 多家国内外技术团队,约 100 名相关专业知名专家,开展的专项规划和设计导则研究更是不下于 50 项。

从编制体系来看,控规编制中灵活性较高的内容主要是规划设计导则,它将城市色彩、街道空间、滨水空间等城市设计有关的一些内容纳入重点管控的刚性管控范围内,有选择性地融合在总成果的图则中,形成法定效力的约束文件。

武汉

武汉市控规包括两个层次,即“编制单元”和“管理单元”。两个层次的控规成果均 是由“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组成。武汉控规对单元中不同的分类内容采用了灵活的控制方式,通过实线控制、虚线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以及指标控制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规划内容的灵活管控。

实线控制指对需要规划管控的内容,在法定文件中采用实线的方式框定边界,其地块位置、边界形状、规模以及设施要求等方面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要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虛线控制指对需要规划管控的内容,在法定文件中采用虚线的方式框定边界,其地块位置、规模以及设施要求等方面不得作出更改,边界则可以根据下层次具体的规划方案调整与深化;虚位控制是对需要规划管控的内容,在法定文件中采用虚位的方式界定,其地块位置可以在同一管理单元内适当调整,规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点位控制是指对需要规划管控的内容,在法定文件中采用点位的方式界定,实行点位控制的规划内容,可在保证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与相邻地块或其他项目联合建设;指标控制是指对需要规划管控的内容,在法定文件中采用指标控制的方式,实行指标控制的规划内容,其规模大小不得改变,但其地块的位置和范围可以在下位规划编制中进行调整和落实。

武汉市虚实控制的方式主要是对“六线”控制的内容。例如,城市支路可以根据街区项目的具体落实进行虚线控制调整,公服配套设施根据地块的大小在同一管理单元内调整。这些方式可以在控规导则或细则的图纸上,清晰地表达出来,直白易懂,方便管理,这对中小城市控规的编制与管理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5)》,将控规的变更分为两类,即维护和修改。控规的维护是指,下层次控规有对上位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的权益,涉及到深化地块控制要求,优化原有控规方案,增加公益性用地以及其他经过规划主管部门研究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维护类型 ,为下层次控规编制留有一定具有灵活性的优化空间。控规的修改则需要按照《办法》中要求的程序,进行申请和修改。

深圳

深圳是国内最早开始探索控规编制方法的城市之一,主要借鉴了中国香港的法定图则形式,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改良,形成当前现有的法定图则编制办法。1998 年,深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行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和法定图则制度的地位。

法定图则是以上位规划(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中的不同分区提出详细的管控规定,例如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道路交通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这种做法改变了通则式的统一编制模式,可以根据城市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对完善的编制技术结构。

整体层面,法定图则将城市建设用地划分成五个密度分区,各分区对应不同的容积率基准要求。地块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构成。基础容积是在分区确定的容积基础上,根据地块微观区位影响条件(地块规模、周边道路和地铁站点等)进行修正的部分;

转移容积是因特定条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共空间系统)等公共利益制约而转移的部分;奖励容积是为保障公共利益目的实现而给予奖励的部分,法定图则要求奖励容积最高不应超过地块基础容积的 30%。因此,地块容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FA≤FA 基础 + FA 转移 + FA 奖励; (2.2a)

FA 基础=FAR 基准×(1-A1)×(1+A2)×(1+A3)×S; (2.2b)

式中:FA—地块容积;FA 基础—地块基础容积;FA 转移—地块转移容积;FA 奖励—地块奖励容积;FAR 基准—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A1—地块规模修正系数;A2—周边道路修正系数;A3—地铁站点修正系数;S—地块面积。

深圳市还根据城市的不同片区做出深度上的要求,如城市的基本建成区会牵扯到多方的现状利益关系,规划以“刚性”控制为主,编制深度较为细致、严格;新发展地区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规划以“弹性”引导为主,这样可以为城市在未来的开发建设提供多种选择。

另外,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机场、港口、核电站等公益性用地开发上,强调对公益性的保障,对这类用地的容积不作强制规定;在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和物流仓储等商业性用地开发上,则提出相对严格的开发强度控制,主要目的是防止这类用地的过度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法定图则将规划制度与规划技术体系进行了良好地结合,在一定意义上探索了控规的法定化道路。这也符合控规的发展趋势,即重规制弱预测,给未来发展留足空间,留下规划改动的法则 。

济南

自 2007 年起,济南市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对控规编制策略、技术路线、层级设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优化。现行济南控规采用“片区+街区”两个编制层次,两个层级的规划均作为城市的法定规划,共同组成规划成果内容。

两个层次控规是分两个阶段分开编制的,其中片区控规要求覆盖全部城区。“片区控规”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其成果(文本、图则与执行通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的法定文件,内容上偏重于总体控制、总量控制以及重点控制。再者就是,该层级的规划还侧重于相关规划的衔接,包括市政专项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

“街区控规”以片区控规为依据,主要是为满足近期建设区、特殊规划区等建设需求,其成果对片区控规进行适当地调整与细化,同样可以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的法定文件。不过,其内容上更注重定性、定量以及定位的要求,将片区控规中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地块层面。

两个层级的控制内容不同,控规编制重点也不一样。片区控规中弹性引导的内容主要是片区规划目标、居住人口总量与分布、总建设开发规模以及用地布局等;街区控规中弹性引导的内容主要是居住人口总量、地上地下建筑规模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

一方面,规划通过“显山露水”的视线通廊串联不同地块,在主要道路形成观山对景,预留山山互看视廊、山城互看视廊;另一方面,南北向的开敞空间廊道是弹性布局的内容,为下一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做出弹性引导 。

濮阳

濮阳市,位于河南省的北部,地级市,在 2004 年增补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濮阳市在地理位置上,与山东省、河北省邯郸接壤,是中原城市群对接京津冀、山东半岛城市群的桥头堡。截至 2017 年底,濮阳城区常住人口约 72 万人,是中等城市。

在行政区划上,濮阳包括一区五县,1 区是指市城区——华龙区,五县分别为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和台前县。在产业资源上,濮阳因矿产资源而兴盛发展,现依托化工产业在城市的东部、西部城区形成两个大型的产业园区。由于矿产资源逐渐减少,城市近年来也在逐步转型,主要是利用自然生态资源与历史人文资源发展新型农业、旅游业。

由于濮阳市第四版城乡总体规划在 2018 年 6 月份才顺利通过评审,其中心城区控规仍未达到覆盖全部城区的规划要求。

《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提出,鼓励建立片区、单元、街坊三层控规编制体系,控规中要体现分层控制、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编制方法和内容。片区规划用地面积在 10 平方公里左右;街坊规划用地面积,建成区以 30—50 公顷为宜,新建区域以50—100 公顷为宜。

特殊地段控规编制的用地规模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特殊项目直接编制地块控规,不过必须达到图则深度以便土地的出让,这为特殊的项目类型留有弹性空间。《濮阳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要求,控规的调整要坚持“有增有减、总量控制”的原则,保证“地块控制指标在管理单元范围内各地块之间的综合平衡,不得突破规划管理单元确定的净用地面积以及各类用地的建筑总量上限等控制指标”。

在编制中的弹性方法上,图示案例主要采用了虚线控制和区间控制的弹性方法,虚线控制是对城市支路的弹性引导,区间控制对地块容积率进行了最高值、最低值的限定。

通过两个片区的对比研究,可以看出濮阳市控规编制在片区划分上有一定的随意性,与上述《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模要求有一定出入,通过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的查询,了解到还有较多采用第二种地块控规的编制项目。虽然管理文件中有对特殊项目的编制要求,但是这么多的“特殊”项目极大地破坏了控规整体层面的考虑。

同时,根据官网所公示的控规项目,笔者并没有发现以单元控规编制的规划内容,三层控规编制体系只是原则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是以“片区-地块”两级控规的编制方式,整体缺乏灵活性和弹性。

沂源

沂源县位于山东省中部,属山东省淄博市,东靠潍坊市临朐县,西依济南市莱芜区,南邻临沂市蒙阴县,北连淄博市博山区,东南与临沂市沂水毗邻,西南与泰安市新泰接壤。截至 2017 年底,县城规划区面积 34.8 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 27.8 平方公里,城区人口 14.6 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49.7%,是小城市 。

沂源县控规编制分为“片区—地块”两个层次,片区控规直接指导地块控规,地块控规落实片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与规划条件。图 2.18 所示项目,位于为沂源县县城东部片区,用地总面积 363.33 公顷,建设用地面积为 328.50 公顷,可容纳居住总人口约 3.13 万人。

东部片区控规中的文本成果,要求城市支路可随土地出让情况做弹性调整或取消,但必须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控规确定的配套公共设施位置,可根据修规做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分图图则中的规定,该调整程序同样需要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h1 class="pgc-h-center-line">国内案例经验总结 </h1>

国内方面,不仅以上城市,其他许多城市也对各自的控规编管体系上做出一定改良,如上海在控制方式上提出“两个编制范围、两种控制深度”的分层控制,并通过附加图则的方式构建了控规阶段城市设计有效实施的新平台,广州建立以“规划管理单元”中的控规导则为核心的规划管控模式,天津在控规编制和管理体系方面提出的“一控规两导则”,南京在“6211”基础上要求分类表达规划成果 ……

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城市在控规编制体系、弹性方法上做了不同的创新,提升了控规编制中灵活性、弹性。针对这些内容,本文总结如下:

(1)分层控制。指在控制强度分级(强制性、规定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将城市控规编制分为多个层次(如城区—单元—街区—地块四级、城区—街区—地块三级),明确不同层次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刚性控制内容与弹性引导内容,从而达到增加控规弹性的目的。

(2)分区控制。指对规划范围的不同片区,采用不同的规划管控方法。例如,在上海市产业园区的控规编制中采用分区段控制的方法,提出了控规编制中分区、分类的改良思路 ;或者根据开发时序在管控强度上进行妥善安排,一般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区、远期范围以及远景范围。

(3)分类控制。分类控制是指对城市中的不同项目类型进行的重点控制,针对项目类型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判,主要将公益性项目或是近期重点开发的项目进行着重安排,保证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4)通则控制。控规指标的赋值往往依赖于规划设计者的经验,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多数城市通过出台相关的技术准则、管理文件等方式,与规划成果配合使用。这可以对控规编制中不同片区、用地类型的指标进行通则规定,使指标的确定有据可依。

(5)美学控制。编制城市设计相关内容,与控规内容配合使用,通过图形示意表达出在开发建设方面的规划目标,一些城市还会在控规中增加新的指标类型(如贴线率、开敞率等),通过这些指标的控制达到提升城市物质空间环境的目的。

<h1 class="pgc-h-center-line">中小城市控规的理论研究综述 </h1>

就我国的现状情况而言,各城市控规的完善程度一般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成熟度呈正相关的关系,中小城市控规理论与实践的整体发展相对滞后,这也与学界对中小城市控规关注程度不够有一定关系。

重庆大学董世永副教授等认为,中小城市需要在总规和控规中间增加“控制性发展单元”的规划层次,进行中观层面的控制,并应具有法定效力。“控制性发展单元”的主要作用是分析现状条件、划分地块单元、确定不同片区的管控重点以及确定控规编制的强制性内容等。控规指标方面,他认为可以通过鼓励开发商建设公益性项目的方法,允许开发商适当提高容积率,还主张通过用地兼容性的方法来解决用地弹性不足的问题 。

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郑萍等,从中小城市控规编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建议将中小城市的控规编制分成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控规总则,第二个层级是控规细则。

总则以总规确定的范围为研究对象,规划期限与总规期限相一致,主要作用是划分单元、强度分区,制定容积率计算的标准,并确定不同编制单元的主导属性、开发总量以及人口容量等内容。控规细则是对地块控规的规划落实,规划期限仅为 3~5年,重点对近期建设的区段进行规划控制。

太原理工大学田捷,通过传统控规与新时期控规的对比研究,在整理大城市、特大城市控规案例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小城市的控规编制与管理提出建议。

他提出,中小城市的控规编制应以分层编制为核心,在内容上区分强制性和引导性,成果应具有直观性,鼓励通过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多种方式表达管控的内容,还建议以省为单位制定通则供中小城市参考使用,提高中小城市控规编制的公平性 。

长安大学徐芳,以蒲城县城中心城区为例探讨了中小城市控规编制中的用地开发强度问题,提出中小城市控规编制要增加“单元层面”的规划层次,并主张在单元层面控规编制的过程中建立“建设强度区划”的方法,根据影响因素的表征变量,建立基本模型和修正模型,促进下位规划对上位规划的有效落实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宋雷,结合多个中小城市控规编制的实际案例,总结了“增量型、全覆盖类、存量型”的三种中小城市控规编制模式,强调控规的编制要符合城市的发展阶段与现实条件,强调目标导向下的差异化编制策略,强调控规的地域适用性 。 天津大学何钢,在结合国内外大城市编制案例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提出对中小城市控规编制技术与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议。

并且,他还结合乌海市控规项目作实证研究,介绍了项目实践过程中所应用的“整体开发弹性规定”,即在经营性土地出让时,强调整体开发允许弹性布局,规划单元内的弹性布局以及城市支路的弹性开发等内容 。

华南理工大学陈文广,着重对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现状特征进行分析,总结现有问题。同时,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他建议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城市要完善控规方面的编制体系、改进编制技术方法、健全完善编制的机制体制建设。

关于增加控规指标弹性的文献,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出发增加,一类是保护规划的公共属性,另一类是从城市经济学、生态学等角度出发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大连理工大学的金超结合实际案例,提出要建立物流园的控规指标体系,通过灵活定性物流用地、弹性划分产权地块,在物流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中增加弹性等多种方法,提高物流园区控规编制中的灵活性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令晓峰,提出控规编制应从控规技术体系(指标体系、控制方式)着手,指出控规编制的指标体系要能够适应不同的地区开发建设需求,鼓励分级、分类的控规编制,通过优化指标构成、区间控制等方式提高指标体系的适应性,并主张借助开放式图则的制定,构建具有适应性的控规编制体系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黄汝钦,在其硕士论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开发强度“值域化”研究》中,总结了国内外开发强度控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提出了控规编制中开发强度“值域化”的控制方法,从数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零星地块、旧城连片改造区、近期待建新区以及远景发展区等不同情况下的容积率值域区间,提出构建方法 。

天津大学吴静雯,在其硕士论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的弹性控制研究》中,对容积率、开发权转让以及土地兼容性三个方面展开探讨,鼓励对控规编制中的指标进行弹性控制 。

华南理工大学曹方,在分析控规指标特征与弹性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案例研究,提出“弹性束”策略的理论模型,主张把市民的人均公共利益标准作为控规编制中的原则性内容,即“弹性束”的中心轴线,建议通过利益协商、动态评估以及动态维护多种机制来保障控规编制的适应能力 。

有关控规指标体系的文献研究还有很多,其目的多是为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留有弹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