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幼鱼资源,我部决定对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实施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
下表规定了我国近海15种重要经济鱼类的渔业管理最小可捕规格,各鱼种个体未达到相应标准的需纳入幼鱼比例管理。
种类
渤海、黄海、东海(毫米)
南海(毫米)
短尾大眼鲷(Priacanthus macracanthus)
体长≥160
蓝圆鲹(Decapterus maruadsi)
叉长≥150
竹荚鱼(Trachurus japonicus)
白姑鱼(Argyrosomus argentatus)
体长≥150
小黄鱼(Larimichthys polyactis)
体长≥145
黄鲷(Dentex tumifrons)
体长≥130
二长棘鲷(Paragyrops edita)
体长≥100
带鱼(Trichiurus spp)
肛长≥205
肛长≥230
鲐(Scomber japonicus)
叉长≥220
蓝点马鲛(Scomberomorus niphonius)
叉长≥380
灰鲳(Pampus cinereus)
叉长≥180
银鲳(Pampus argenteus)
叉长≥140
刺鲳(Psenopsis anomala)
叉长≥130
绿鳍马面鲀(Thamnaconus septentrionalis)
黄鳍马面鲀(Thamnaconus hypargyreus)
注:测量方法由 GB/T 12763.6-2007 中 14.3.4.1.1 相关内容规定,鱼体体长、叉长和肛长由GB/T 8588-2001相关术语界定。
二、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
在单网次或单航次渔获物中,上述品种幼鱼重量不得超过该品种总重量的20%。
三、适用范围
我国北纬12度以北海域捕获的渔获物。
四、处罚措施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五、其他
各省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或覆盖范围更广的标准,并针对幼鱼运输、加工、交易和利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