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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些常犯错误你都清楚吗话题导入律师浅谈话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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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俗话说,“行百里者半九十”。安置补偿协议中规定了补偿安置方法、安置标准等,签订时一定要谨慎。那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常犯的错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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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签订口头协议

发生这种情况的,一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原本就认识或是熟人,于是被拆迁人基于彼此的关系相信了安置补偿的口头协议,但是被拆迁人同意拆迁后却迟迟不见补偿或补偿不到位。对此,律师提醒大家,口头的补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万不可轻信,只有纸质的补偿安置协议才能发挥法律效力,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不能在无内容的白纸上签字

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拆迁人已经和被拆迁人就补偿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只差签订纸质版的补偿安置协议,但拆迁人告诉你,可以先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协议内容可以根据已约定好的后期由征收房补录上,然后被拆迁人信以为真,在空白协议上签字,给了拆迁人随意书写协议内容的机会,以致实际纸质版协议内容与当初口头约定天差地别。为以后获取应得补偿埋下隐患。

第三,协议内容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补偿协议的内容包括:房屋性质、建筑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在签约前一定要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在协议中已约定明确,是否达到法律要求及被拆迁人预期。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偿发放日期,补偿合格标准等,并且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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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签约的主体是某某个人或某某公司

拆迁方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所以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也应该是该部门。某公司或个人没有权力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一般也没有能力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拆迁人的相关义务。所以,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一定要确定签约方合理、合法,以免协议签完后拿不到安置补偿,最后落得个房财两空的下场。

第五,签完的补偿协议没有留底

这种情况一般是被拆迁人签字完成后,拆迁人以需要带走盖章、稍后返还为理由收走补偿协议,但协议被收走后却迟迟不见回信,被拆迁人可能认为当初已经约定好补偿协议内容,至于补偿协议是否返回并不重要。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试想,万一补偿达不到标准,被拆迁人想要维权,维权的根据是什么?补偿达不到标准的判别条件又是什么?到头来,因为自己一时的疏忽,与法律向广大被拆迁人伸出的橄榄枝失之交臂,留下的只有悔恨。

当然,补偿太低也不能签字,相信这个错误大家一般也不会犯,所以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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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律师结合实践经验为大家总结出来的有关安置补偿协议常犯的五条错误,希望大家在签订协议时慎重考虑,严格把控,把属于自己的权利牢牢攥在手里,未雨绸缪,为后来可能发生的维权做好准备。另外,遇到法律纠纷不要盲目起诉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保证维权方式、维权时机符合法律要求,避免错误操作给律师后期办案带来困难。

(作者 耿霞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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