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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安置補償協定,這些常犯錯誤你都清楚嗎話題導入律師淺談話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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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定,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俗話說,“行百裡者半九十”。安置補償協定中規定了補償安置方法、安置标準等,簽訂時一定要謹慎。那麼,簽訂安置補償協定時,常犯的錯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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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簽訂口頭協定

發生這種情況的,一般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原本就認識或是熟人,于是被拆遷人基于彼此的關系相信了安置補償的口頭協定,但是被拆遷人同意拆遷後卻遲遲不見補償或補償不到位。對此,律師提醒大家,口頭的補償協定沒有法律效力,萬不可輕信,隻有紙質的補償安置協定才能發揮法律效力,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不能在無内容的白紙上簽字

發生這種情況,一般是拆遷人已經和被拆遷人就補償協定内容達成一緻意見,隻差簽訂紙質版的補償安置協定,但拆遷人告訴你,可以先在空白協定上簽字,協定内容可以根據已約定好的後期由征收房補錄上,然後被拆遷人信以為真,在空白協定上簽字,給了拆遷人随意書寫協定内容的機會,以緻實際紙質版協定内容與當初口頭約定天差地别。為以後擷取應得補償埋下隐患。

第三,協定内容及違約責任約定不明

補償協定的内容包括:房屋性質、建築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标準、補償期限、違約責任等方面,在簽約前一定要明确協定的具體内容是否在協定中已約定明确,是否達到法律要求及被拆遷人預期。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補償發放日期,補償合格标準等,并且具體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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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簽約的主體是某某個人或某某公司

拆遷方一般是市、縣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是以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定的也應該是該部門。某公司或個人沒有權力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定,一般也沒有能力履行協定中規定的拆遷人的相關義務。是以,被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定前一定要确定簽約方合理、合法,以免協定簽完後拿不到安置補償,最後落得個房财兩空的下場。

第五,簽完的補償協定沒有留底

這種情況一般是被拆遷人簽字完成後,拆遷人以需要帶走蓋章、稍後返還為理由收走補償協定,但協定被收走後卻遲遲不見回信,被拆遷人可能認為當初已經約定好補償協定内容,至于補償協定是否傳回并不重要。這種想法大錯特錯,試想,萬一補償達不到标準,被拆遷人想要維權,維權的根據是什麼?補償達不到标準的判别條件又是什麼?到頭來,因為自己一時的疏忽,與法律向廣大被拆遷人伸出的橄榄枝失之交臂,留下的隻有悔恨。

當然,補償太低也不能簽字,相信這個錯誤大家一般也不會犯,是以這裡就不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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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律師結合實踐經驗為大家總結出來的有關安置補償協定常犯的五條錯誤,希望大家在簽訂協定時慎重考慮,嚴格把控,把屬于自己的權利牢牢攥在手裡,未雨綢缪,為後來可能發生的維權做好準備。另外,遇到法律糾紛不要盲目起訴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保證維權方式、維權時機符合法律要求,避免錯誤操作給律師後期辦案帶來困難。

(作者 耿霞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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