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位听众向中国之声反映,一名民营企业家在安徽省阜阳市因挪用资金被判处八年徒刑。一般情况下,挪用资金后,企业或者受害股东一般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由地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本案中没有所谓的受害者。经过两次一审、二审两次,濮阳中央法院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和单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刘明辉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两项、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不过,在刘明辉的家人和涉案律师看来,刘明辉的集团公司已经统一了财务管理,实行了刘明辉一笔审批制度,他本人作为控股股东,有权调动集团公司的资金,调动的资金也用于集团公司的运营, 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当你把公司的钱花在公司的运营上时,你怎么会犯挪用资金的罪行?对此,安徽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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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团体持有人被判通过调动团体资金挪用资金罪名成立
一份盖有韶邵县公安局刑事侦查队公章的"登记表"显示,2015年6月4日14时32分,县公安局接到韶邵县人民政府涉嫌挪用资金的案件, 并立即调查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汕头县青城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明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绿都CBD项目1亿多元挪用至其他营利项目,导致绿都CBD项目380余套住房单位因资金不足而关闭,无法交付给业主, 导致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阜阳市卢三县公安局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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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公安局告诉中国之声记者:"县政府了解相关情况后,这一线索被移交给公安局,未在《案件登记簿》中记录,县政府将县公安局移交给县公安局的县青城房地产公司涉嫌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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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的由来,确实是绿色资本CBD项目资金没有完全花在项目本身上。卢三县公安局表示,对线索的调查发现,绿都CBD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明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挪用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牟利,导致无法交付房屋。2017年,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明辉挪用资金、贿赂单位,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4日,濮阳中央法院以挪用资金、贿赂单位罪判处被告人刘明辉有期徒刑八年、一年二十二个月和八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刘明辉的弟弟刘明伟解释说,南京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以刘明辉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是安徽省青城房地产公司和安徽省泸州市绿色资本地产的子公司。刘明伟表示,三家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母公司有两名股东,刘明辉是控股股东,占股份的51%,另一名股东是黄成盘。两人共同决定统一管理三家公司的财务事务,实行刘明辉一笔审批制度。
刘明伟:"房地产公司需要用钱,都是按照集团的金融体系经过层层审批,最后由刘明辉签了字。因为公司的所有投资都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我哥哥负责。黄成盘,公司一赘有肉,他一赚一跤,然后又亏损。"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表明,刘明辉将其子公司泸州县青城公司的预售资金借给另一家子公司泸州绿都和母公司南京绿资本,属于将本单位资金挪用给其他公司谋取私利的行为。 涉及金额超过1.3896亿元,二是用韶书县子公司青城公司70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
濮阳中央法院二审判决中查明了两笔从其他公司挪用的资金
刘明伟解释,房地产公司的资本运作存在问题,刘明辉借钱维持公司运营,从公司叫来的700万元,是不是装进个人口袋,"挪用资金"应该从何而来?
刘明伟:"当房地产公司需要钱的时候,我哥哥刘明辉从顾国平借了1500万,还钱的时候到了,我哥哥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来,还有顾国平800多万,然后从房地产公司转了700万,也转给了顾国平。这笔钱实际上是房地产公司用的,我哥哥正在为房地产公司偿还债务。"
此外,记者发现,濮阳中央法院二审判决中提到,刘明辉向母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挪用了两笔资金,分别为5552万元和7344万元,但两笔金额仅为1.2896亿元,比二审判决少1000万元。
濮阳中央法院二审判决确定的挪用其他公司的总额
当事人不是公司的员工,
会不会是公司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首先要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认为,刘明辉虽然在子公司未担任职务,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认定为公司工作人员。安徽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辉的律师蒋庆峰不同意,认为将实际控制人等同于公司员工没有法律依据。
刘明辉的辩护人、安徽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庆峰:"挪用资金罪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刘明辉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代表,他既没有任何行政职务,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公司领取工资, 不是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不是犯罪的主体。"
判决书还提到,刘明辉是青城绿资本和泸州绿资本两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母公司南京绿资本的控股股东,法院认为,他向另一子公司和母公司出借该子公司商品房预售的做法是挪用单位资金谋取私利。刘明辉的辩护律师蒋庆峰不同意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混淆了"个人利益的存在"和"追求个人利益"。
蒋庆峰:"法院判决中发现的事实证实,涉案资金被公司使用,但资金使用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刘明辉,认定刘明辉有个人利益,在刑法中将个人利益的存在解释为谋取个人利益。股东通过设立公司从事营利性行为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个人利益的存在是正常和合法的,而追求个人利益是私人使用公募资金的违法行为,阜阳两级法院混淆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关于挪用资金罪,判决书还提到,刘明辉用其子公司尚庆城的700万元还清个人债务。2016年11月17日,安徽省南县区人民法院对刘明辉控股公司"泸州绿资本"子公司顾国平作出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提到,刘明辉和另一位股东黄成攀多次向原告顾国平借钱"设立经营漳州绿洲公司",其中1500万由刘明辉借给原告顾国平,抵押其房屋。也就是说,判决认定,1500万美元的主要借款人是泸州绿资公司,而不是刘明辉。
漳州市南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一具有证据效力的民事判决,认为民事判决只能证明刘明辉借了钱,贷款属于公司,其行为是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刘晓波的辩护律师蒋庆峰告诉中国之声,他无法理解这样一个事实,即两项法院的裁决都对同一事实做出了不同的调查结果。
蒋庆峰:"对于涉案700万元的案件,濮阳两级法院认定其是为了偿还个人债务,认定依据是公安局补充调查黄成潘的一份证言,这一项民事判决一直有效是有冲突的,也与黄成盼此前的证言相抵触, 黄成攀的第一份证词也证明,是由于公司的业务需要借钱。阜阳两级法院认定刘明辉还清了公司1500万元债务中的700万元,显然并非如此。"
刘明辉不是青城公司的员工,他能成为公司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吗?个人利益的存在与追求个人利益之间能否有一种平衡?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具有证据效力的民事判决?为什么二审的判决是额外的1000万美元的挪用?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8日上午,记者要求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此事。濮阳中央书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们需要开会讨论此事。4点.m,工作人员表示,主审法官因母亲重病到江苏家,不方便面谈,全部以判决为准,当事人不能上诉。4月9日下午,记者接到中国科学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的电话,称中国科学院高度重视记者提出的问题,在研究病例后,医院决定复查该病例。
"刚才,经过我院的学习,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中适用法律确实存在问题。目前我们已决定重审。"
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中央电视台记者:张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