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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人調動集團資金被判八年,法院承認:适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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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聽衆向中國之聲反映,一名民營企業家在安徽省阜陽市因挪用資金被判處八年徒刑。一般情況下,挪用資金後,企業或者受害股東一般會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偵查後,由地方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但在本案中沒有所謂的受害者。經過兩次一審、二審兩次,濮陽中央法院最終以挪用資金罪和機關賄賂罪判處被告人劉明輝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兩項、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不過,在劉明輝的家人和涉案律師看來,劉明輝的集團公司已經統一了财務管理,實行了劉明輝一筆審批制度,他本人作為控股股東,有權調動集團公司的資金,調動的資金也用于集團公司的營運, 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當你把公司的錢花在公司的營運上時,你怎麼會犯挪用資金的罪行?對此,安徽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何回應?

點選音頻收聽央視記者的報道:

該團體持有人被判通過調動團體資金挪用資金罪名成立

一份蓋有韶邵縣警察局刑事偵查隊公章的"登記表"顯示,2015年6月4日14時32分,縣警察局接到韶邵縣人民政府涉嫌挪用資金的案件, 并立即調查青城房地産有限公司案件。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汕頭縣青城地産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明輝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将綠都CBD項目1億多元挪用至其他營利項目,導緻綠都CBD項目380餘套住房機關因資金不足而關閉,無法傳遞給業主, 導緻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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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盧三縣警察局案件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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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察局警察局告訴中國之聲記者:"縣政府了解相關情況後,這一線索被移交給警察局,未在《案件登記簿》中記錄,縣政府将縣警察局移交給縣警察局的縣青城房地産公司涉嫌挪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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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的由來,确實是綠色資本CBD項目資金沒有完全花在項目本身上。盧三縣警察局表示,對線索的調查發現,綠都CBD項目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明輝未經股東大會同意,挪用資金用于其他項目牟利,導緻無法傳遞房屋。2017年,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明輝挪用資金、賄賂機關,并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12月24日,濮陽中央法院以挪用資金、賄賂機關罪判處被告人劉明輝有期徒刑八年、一年二十二個月和八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劉明輝的弟弟劉明偉解釋說,南京綠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母公司)以劉明輝為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是安徽省青城房地産公司和安徽省泸州市綠色資本地産的子公司。劉明偉表示,三家公司按照集團公司實行統一财務管理。母公司有兩名股東,劉明輝是控股股東,占股份的51%,另一名股東是黃成盤。兩人共同決定統一管理三家公司的财務事務,實行劉明輝一筆審批制度。

劉明偉:"房地産公司需要用錢,都是按照集團的金融體系經過層層審批,最後由劉明輝簽了字。因為公司的所有投資都是由股東大會決定的,我哥哥負責。黃成盤,公司一贅有肉,他一賺一跤,然後又虧損。"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表明,劉明輝将其子公司泸州縣青城公司的預售資金借給另一家子公司泸州綠都和母公司南京綠資本,屬于将本機關資金挪用給其他公司謀取私利的行為。 涉及金額超過1.3896億元,二是用韶書縣子公司青城公司700萬元償還個人債務。

公司控股人調動集團資金被判八年,法院承認:适用法律錯誤

濮陽中央法院二審判決中查明了兩筆從其他公司挪用的資金

劉明偉解釋,房地産公司的資本運作存在問題,劉明輝借錢維持公司營運,從公司叫來的700萬元,是不是裝進個人口袋,"挪用資金"應該從何而來?

劉明偉:"當房地産公司需要錢的時候,我哥哥劉明輝從顧國平借了1500萬,還錢的時候到了,我哥哥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來,還有顧國平800多萬,然後從房地産公司轉了700萬,也轉給了顧國平。這筆錢實際上是房地産公司用的,我哥哥正在為房地産公司償還債務。"

此外,記者發現,濮陽中央法院二審判決中提到,劉明輝向母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挪用了兩筆資金,分别為5552萬元和7344萬元,但兩筆金額僅為1.2896億元,比二審判決少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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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中央法院二審判決确定的挪用其他公司的總額

當事人不是公司的員工,

會不會是公司挪用資金罪的主體?

挪用資金罪,首先要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機關資金供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認為,劉明輝雖然在子公司未擔任職務,但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認定為公司從業人員。安徽宏輝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輝的律師蔣慶峰不同意,認為将實際控制人等同于公司員工沒有法律依據。

劉明輝的辯護人、安徽宏輝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慶峰:"挪用資金罪的主要法律規定是公司和企業的從業人員,劉明輝是公司的唯一股東代表,他既沒有任何行政職務,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公司領取工資, 不是法律規定的從業人員,不是犯罪的主體。"

判決書還提到,劉明輝是青城綠資本和泸州綠資本兩家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母公司南京綠資本的控股股東,法院認為,他向另一子公司和母公司出借該子公司商品房預售的做法是挪用機關資金謀取私利。劉明輝的辯護律師蔣慶峰不同意法院的判決,認為法院混淆了"個人利益的存在"和"追求個人利益"。

蔣慶峰:"法院判決中發現的事實證明,涉案資金被公司使用,但資金使用的公司的控股股東是劉明輝,認定劉明輝有個人利益,在刑法中将個人利益的存在解釋為謀取個人利益。股東通過設立公司從事營利性行為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個人利益的存在是正常和合法的,而追求個人利益是私人使用公募資金的違法行為,阜陽兩級法院混淆了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關于挪用資金罪,判決書還提到,劉明輝用其子公司尚慶城的700萬元還清個人債務。2016年11月17日,安徽省南縣區人民法院對劉明輝控股公司"泸州綠資本"子公司顧國平作出民事判決。民事判決書提到,劉明輝和另一位股東黃成攀多次向原告顧國平借錢"設立經營漳州綠洲公司",其中1500萬由劉明輝借給原告顧國平,抵押其房屋。也就是說,判決認定,1500萬美元的主要借款人是泸州綠資公司,而不是劉明輝。

公司控股人調動集團資金被判八年,法院承認:适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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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南縣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但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這一具有證據效力的民事判決,認為民事判決隻能證明劉明輝借了錢,貸款屬于公司,其行為是挪用機關資金供個人使用。劉曉波的辯護律師蔣慶峰告訴中國之聲,他無法了解這樣一個事實,即兩項法院的裁決都對同一事實做出了不同的調查結果。

蔣慶峰:"對于涉案700萬元的案件,濮陽兩級法院認定其是為了償還個人債務,認定依據是警察局補充調查黃成潘的一份證言,這一項民事判決一直有效是有沖突的,也與黃成盼此前的證言相抵觸, 黃成攀的第一份證詞也證明,是由于公司的業務需要借錢。阜陽兩級法院認定劉明輝還清了公司1500萬元債務中的700萬元,顯然并非如此。"

劉明輝不是青城公司的員工,他能成為公司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嗎?個人利益的存在與追求個人利益之間能否有一種平衡?為什麼法院不接受具有證據效力的民事判決?為什麼二審的判決是額外的1000萬美元的挪用?

公司控股人調動集團資金被判八年,法院承認:适用法律錯誤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4月8日上午,記者要求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明此事。濮陽中央書院負責宣傳的從業人員表示,上司們需要開會讨論此事。4點.m,從業人員表示,主審法官因母親重病到江蘇家,不友善面談,全部以判決為準,當事人不能上訴。4月9日下午,記者接到中國科學院負責宣傳的從業人員的電話,稱中國科學院高度重視記者提出的問題,在研究病例後,醫院決定複查該病例。

"剛才,經過我院的學習,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本案判決中适用法律确實存在問題。目前我們已決定重審。"

中國之聲将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

中央電視台記者:張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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