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北大教授王新:金融与证券犯罪的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讲座笔记

北大教授王新:金融与证券犯罪的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讲座笔记

记得公诉人赵鹏说过,他有时候会重新审视这个习惯,笔记本上写满了一天的工作,有对案件的分析,有检方在法庭上的复审,并根据案件讨论总结争议要点,然后他会根据这些情况梳理下一步重点研究的问题, 或者写一篇论文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在媒体上写作来激发思考。

返回一段时间后查看笔记本,看他们是否按时完成,完成贴标,未完成以加快进度。我觉得这是帮自己总结晋升的好方法,也可以随时提醒自己不要偷懒。

上周末,我参加了由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鑫讲授的题为"金融证券犯罪司法认定的难点"的讲座。这次讲座充满了干货,听完后真的受益匪浅。

虽然课堂上有笔记,但总要简单一点,为了更好地消化知识,也要督促自己深入学习和学习,这样才能恢复,留下思考的印记。

王鑫教授以《违背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20年犯罪地图》开篇,分析了近年来金融犯罪领域起诉数量显著增加的情况,引用和解读了《最高监察工作报告》等大量案例数据,对目前和未来危害金融犯罪的三类犯罪得出了结论。经济领域:非法筹款、金融诈骗、洗钱。

接下来,王鑫教授结合《刑法修正案(11)》关于金融犯罪的修改和归属,重点关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募捐诈骗、骗贷、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证券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洗钱犯罪等重要犯罪,针对基层检察机关只处理非法集资犯罪, 一、信息量太大,知识太多。

王鑫教授的解释是深入而肤浅的,有一些生动的解释和理解,比如他对刑法(11)的修改对非法集资犯罪,一是加法,一是做减法。例如,他将修正案对证券犯罪的修订比作"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之间的第二次握手"。

当我听,做笔记,盯着PPT,因为害怕错过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发现当场听讲座的全员和我一样,三个小时的讲座,整个过程全神贯注。

按照王鑫教授的思路,除了系统地研究这些犯罪的修订背景、刑事政策和立法意图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思考,关于工作,关于知识,关于自律。

北大教授王新:金融与证券犯罪的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讲座笔记

"你不能只看到这一个定律,我们必须进行全面,多方面的考虑"

王鑫教授说,通过参加北京法院、检察院组织的几次培训班,他发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仍有不少法官对证券类犯罪有足够深入的认识和把握,甚至有理解的偏颇。

对于证券犯罪,我们必须了解证券犯罪的立法渊源以及当时的我国经济社会背景、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立法意图、历史的基础上,在链接解释的基础上,必须把链接上几条线来理解,要注意执行环节,要在更大的背景下加以考虑, 不能简单地看到这部法律的修改。

例如,要做除非法吸收公款犯罪的问题,为什么没有考虑到初稿,二稿只考虑一个方面,到第三稿将"两笔退款"——返还赃款纳入法定情形写入法律?这是基于当前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追查的迫切需求,因此,对于将赃款返还到法定情形的案件,本来可以酌情量刑。

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变更,它传达的信号是要对这类犯罪在追查被盗和破坏工作中给予特别关注,是一个重要的提醒,提醒涉案人员。

写在这里,难免想多说一点,其实我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追回赃款是非常重要的,从调查阶段开始,到我们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我们都会尽可能地穷到赃款的下落, 会试图劝说涉案人员返还赃款,但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有的嫌疑人挥霍后吸取资金,有的还款,并采取经营其他企业,最终亏损,因此追回案件并不乐观。

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在理解修法意向和立法初衷的基础上,及时转变办案观念,充分发挥办案智慧,想出更多办法来弥补社会关系的破坏。

"这些对立面也应该是审查的要点"

今年7月6日,在资本市场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办的名义,国家办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工作报告中也指出,非法披露信息, 欺诈性发行股票等犯罪要依法严惩,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同时,最高法、最高监察机关设立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起诉基地,不久前,最高监察机关还在证监会设立住所。

这一系列联合行动,表明了国家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心和信心。但这种犯罪是专业的,很难调查和处理。因此,人权捍卫者、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应努力掌握这些案件的要点。辩护人提出诸如内幕信息敏感期识别、内幕信息形成、交易合理性、违法所得等辩护点,都是司法人员审查的重点,不容忽视。

王鑫教授还列举了两个非常典型的证券犯罪案例,这两个案例都很有启发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类犯罪中,证期货监管部门往往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批等认定材料,但这些材料自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需要独立、全面的司法审查和判断。

最后,犯罪是洗钱,但特别遗憾的是,由于时间有限,王鑫教授没有开始说,只提到中国洗钱有越来越严重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中国正面临着国际社会努力融入反洗钱合作框架的国内外压力。

我们可以看到,这项修正案对自我洗钱、行为、"知情"要素以及罚款和处罚作了重大修改。虽然有数据显示,自去年以来,我们起诉的洗钱罪行数量大幅增加,但这种罪行对我们来说仍然相对较新,特别是因为对"自我洗钱罪行"可能知之甚少。因此,我们还需要系统地梳理和学习法律对这一罪行的适用情况。

思想碎片

讲座中提到修改了骗贷罪,将之前的"真实犯罪者与情节犯罪者"的认定规则改为"真实犯罪",王鑫教授提到,这是为了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昂贵等问题,也是为了防止欺诈性贷款犯罪成为"口袋犯罪"。

因为前几天对《少抓警治刑事司法政策和民营经济发展》梳理和撰文,对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贵的问题有一定的了解,现在听了这次犯罪的修订过程和定稿,会有实实在在的体验。越来越多的发现,法律的适用不仅仅是意见,看犯罪,必须结合时代背景,当前刑事政策和新时代的最新要求,必须放到宏大背景下去考虑。

在认定欺诈贷款罪时,主要合同的确定性很好,银行能否根据抵押合同等弥补合同损失,还可以确定犯罪吗?用于骗取贷款的伪造材料与银行放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仔细检查,即欺骗与最终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暂时注意。

讲座开始时,主持人表示,由于疫情爆发,只有90人线下参加,但多达400名律师在线报名,此外,讲座是金融证券犯罪辩护研讨会和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的第三个内容。非常感动。

再加上过去几年的经验,可以说,刑事案件的辩护方一直围绕着专业精神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某些专业犯罪、新型犯罪中,他们汲取专业知识和行动的能力令人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