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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顺序和争议处理原则

监护人的顺序和争议处理原则

一。基本案例

在申请人王甲和被申请人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王甲控诉说,王丙是王丙的继子,已经形成30多年的继父关系,监护令应排在王丙弟弟王乙之前。此外,王某表示,2019年8月通过王丙诉王鼎离婚纠纷,得知李伟法院判决指定王乙为王珊的监护人,本案中王乙、王玺的母亲蒋、哥哥王琦和两名工作人员在社区里说王玺,王丁已经离婚, 没有孩子。然而,其声称上述事项不属实,王乙、蒋、王伟作为利害关系方为个人利益作出虚假陈述,二名社区工作者不能完全掌握王C的亲属关系,导致法院依据错误判断,以错误的顺序指定监护人。因此,申请命令指定他为王丙的监护人,王丙是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决定的结果

李伟法院审查认定,王驰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父亲去世,母亲蒋某一年90多年,配偶王丁智力二级残疾,两人仍需照顾,无法担任监护人。王某和王佳的亲生母亲王定于198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当时王驰还未成年,与王驰同居,王鼎、王姥和王佳已经形成了继父与儿子的寄养关系。王炳是王淳的弟弟。根据法定监护令,王甲作为被告的子女,在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上优先于王乙。结合本案,王A和王乙都是家庭冲突恶化的罪魁祸首,关系的恶化与以监护人名义拆毁房屋直接相关。双方要从关爱和支持被监护人、保护病房利益的角度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在2019年特别程序案中,被质疑者关于王和王丁离婚、无子女的所有陈述均属实。王琦作为王丙离婚纠纷的法定代理人,应该知道离婚案撤回后王琦并未离婚的事实,王琦有继子的事实也是明知的,但隐瞒了上述事实,获得了监护权。综上所述,李伟法院认为,原专案指定王乙为王丙监护人的判决应当撤销,王甲应当指定王岐的监护人。

三。裁判的观点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监护人的确定,应当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依次由第一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对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有不利于监护的法律情况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有依法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合法权利。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为监护人:

(一) 配偶;

(二)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暂行监护措施,按照对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一)有严重损害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忽视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导致监护人处于危难状态的;

(三)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包括:依法享有监护条件的其他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疾人协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前款所称民政部门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五。案例解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稳定的家庭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公民行为能力的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民法典》根据亲属关系异化和监护权的便利性,规定了其他民事主体的监护资格,这是法定的,监护人不能拒绝。民事行为能力不全人的监护顺序分别为其配偶、父母、子女和近亲属,这是法定秩序,不得随意扰乱。在确定监护人时,要结合家庭结构、生活环境等因素来判断,探索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达到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

资料来源:青岛市李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