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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順序和争議處理原則

監護人的順序和争議處理原則

一。基本案例

在申請人王甲和被申請人監護權特别程式案件中,王甲控訴說,王丙是王丙的繼子,已經形成30多年的繼父關系,監護令應排在王丙弟弟王乙之前。此外,王某表示,2019年8月通過王丙訴王鼎離婚糾紛,得知李偉法院判決指定王乙為王珊的監護人,本案中王乙、王玺的母親蔣、哥哥王琦和兩名從業人員在社群裡說王玺,王丁已經離婚, 沒有孩子。然而,其聲稱上述事項不屬實,王乙、蔣、王偉作為利害關系方為個人利益作出虛假陳述,二名社群工作者不能完全掌握王C的親屬關系,導緻法院依據錯誤判斷,以錯誤的順序指定監護人。是以,申請指令指定他為王丙的監護人,王丙是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決定的結果

李偉法院審查認定,王馳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父親去世,母親蔣某一年90多年,配偶王丁智力二級殘疾,兩人仍需照顧,無法擔任監護人。王某和王佳的親生母親王定于1986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當時王馳還未成年,與王馳同居,王鼎、王姥和王佳已經形成了繼父與兒子的寄養關系。王炳是王淳的弟弟。根據法定監護令,王甲作為被告的子女,在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上優先于王乙。結合本案,王A和王乙都是家庭沖突惡化的罪魁禍首,關系的惡化與以監護人名義拆毀房屋直接相關。雙方要從關愛和支援被監護人、保護病房利益的角度妥善解決家庭沖突。在2019年特别程式案中,被質疑者關于王和王丁離婚、無子女的所有陳述均屬實。王琦作為王丙離婚糾紛的法定代理人,應該知道離婚案撤回後王琦并未離婚的事實,王琦有繼子的事實也是明知的,但隐瞞了上述事實,獲得了監護權。綜上所述,李偉法院認為,原專案指定王乙為王丙監護人的判決應當撤銷,王甲應當指定王岐的監護人。

三。裁判的觀點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監護人的确定,應當從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慮,依次由第一監護人确定。監護人應當按照對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有不利于監護的法律情況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有依法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合法權利。

四。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為監護人:

(一) 配偶;

(二)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經監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安排必要的暫行監護措施,按照對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一)有嚴重損害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忽視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将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導緻監護人處于危難狀态的;

(三)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個人群組織包括:依法享有監護條件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障人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所稱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五。案例解釋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諧穩定的家庭是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礎,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公民行為能力的人是社會弱勢群體,保護其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民法典》根據親屬關系異化和監護權的便利性,規定了其他民事主體的監護資格,這是法定的,監護人不能拒絕。民事行為能力不全人的監護順序分别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和近親屬,這是法定秩序,不得随意擾亂。在确定監護人時,要結合家庭結構、生活環境等因素來判斷,探索監護人的真實意願,達到最有利于監護人的原則。

資料來源:青島市李偉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