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李斌)中国证监会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决定,责令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
该公司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不严格按照基金合同进行投资操作。
3、无私募股权产品的风险评级。
4、未更新登记和记录的用工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营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会决定对责令其改正的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数据显示,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注册于安徽省合肥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为胡凌飞。股东为王晶和徐仲兰,分别持股55%和45%。
法规: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股权托管人)在管理和使用私募股权基金财产、从事私募股权基金销售(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股权时,应当履行诚实、守信、审慎、勤勉尽责的职责。 服务机构从事私募股权服务活动。
私募股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一私募股权基金,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出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出售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推广私募股权基金。
第二十五条《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写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相关信息、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操作和杠杆利用情况, 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本会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证监会及其地方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谈判监督、发出警告信、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督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整改措施的命令的决定
安徽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投资业务不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进行。
2. 没有对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的投资者标准进行实质性评估。
3.私募股权产品无风险评级。
4.注册注册的员工信息未及时更新。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营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贵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贵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并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司将继续关注贵公司整改的落实情况,在日常监督中。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月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