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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捉青蛙,一男子被判刑6个月

非法捕捉青蛙,一男子被判刑6个月

近日,重庆市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案件,并在法庭上判处被告王某六个月拘留,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非法捕捉青蛙,一男子被判刑6个月

2019年7月,王邀请肖等人到重庆城口(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个村庄捕捉青蛙。在狩猎过程中,王等人用手电筒照射青蛙,使它们无法移动捕捉,总共有61只青蛙。鉴定后,王等人为青蛙捕获了青蛙,被列入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非法捕捉青蛙,一男子被判刑6个月

法院判决

法院听说,王某在禁区和禁区内使用违禁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王某在案件确凿自供后,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3000元,从轻处罚。万州法院根据王岐山的事实、情况、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列入国家保护"三有"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即有益、经济上重要、科学价值高,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也受法律保护。公民不能随意狩猎和杀害这些动物,否则他们可能犯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和禁猎(渔)区期间进行狩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繁殖的活动,禁止狩猎(捕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触电器、电子陷阱,以及狩猎工具包、狩猎夹、地枪、反重力等狩猎工具,不得使用夜间照明进行狩猎、歼灭围捕、毁巢、火灾袭击、烟雾、网狩猎等狩猎方法,但科学研究除外, 网狩猎,电子诱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禁区内,在禁区内进行狩猎,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控制或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禁猎区、狩猎期间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法非法猎杀野生动物20只以上,违法捕猎罪应当定为刑事犯罪,予以处罚。(本文转载自中国水产局。如果您有版权问题,请联系 [email protected]。)

关键词: 野生动物法规 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