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慶市萬州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的案件,并在法庭上判處被告王某六個月拘留,緩刑一年。
案件詳情
2019年7月,王邀請肖等人到重慶城口(位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一個村莊捕捉青蛙。在狩獵過程中,王等人用手電筒照射青蛙,使它們無法移動捕捉,總共有61隻青蛙。鑒定後,王等人為青蛙捕獲了青蛙,被列入具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法院判決
法院聽說,王某在禁區和禁區内使用違禁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王某在案件确鑿自供後,自願繳納生态修複費3000元,從輕處罰。萬州法院根據王岐山的事實、情況、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列入國家保護"三有"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即有益、經濟上重要、科學價值高,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也受法律保護。公民不能随意狩獵和殺害這些動物,否則他們可能犯罪。
法律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和禁獵(漁)區期間進行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繁殖的活動,禁止狩獵(捕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觸電器、電子陷阱,以及狩獵工具包、狩獵夾、地槍、反重力等狩獵工具,不得使用夜間照明進行狩獵、殲滅圍捕、毀巢、火災襲擊、煙霧、網狩獵等狩獵方法,但科學研究除外, 網狩獵,電子誘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規定,在禁區内,在禁區内進行狩獵,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控制或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适用法律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禁獵區、狩獵期間或者使用違禁工具、方法非法獵殺野生動物20隻以上,違法捕獵罪應當定為刑事犯罪,予以處罰。(本文轉載自中國水産局。如果您有版權問題,請聯系 [email protected]。)
關鍵詞: 野生動物法規 水産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