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佰利律师事务所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不论是因法律规范废止,还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为公共利益而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撤销。案件编号:(2016)最高法律银行第3344号
裁判点
煤矿资源整合过程是一个多环节的综合过程,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具有多阶段管理的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和民事主体协商,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责任,又有民事法律责任。犯罪的后果可能与多个行政实体违反法律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宏源煤业的赔偿问题之所以没有得到解决,除了白水县政府可能不到位外,陕西省国土厅吊销宏源煤业的开采许可证,为盐源煤业发放新的开采许可证外,还可能存在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作为整合主体,对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未通知盐源煤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参与诉讼,构成程序违法。
2、最高法院:山西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案。案号:(2016)最高法律银行第80号
必须对收款进行补偿,并且不征收任何补偿。在收取赔偿时,应遵循及时赔偿的原则和公平赔偿的原则。被征用人有权拒绝交出其房屋和土地,直至赔偿问题依法解决为止。
3、拆迁补偿结算方案作为签署协议的依据之一,只是一个指导性事实行为,与拆迁协议相比,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具有对抗性。案号:(2017)最高法律银行第8836号
2014年3月27日,再审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临时代理、邳庄村××村、市工程指挥部签订了《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除协议》,明确规定过渡期为36个月。虽然《晋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签署协议的依据之一,但该方案只是一个指导性的事实行为,其法律效力和拆迁协议并不具有对抗性。再审申请人认为,应适用《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24个月过渡期,无需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
4、再审申请人对新安2003年第6号文件寄存对象的理解是不合逻辑的,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银行第3320号
从罗新安关于"计划外生育,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按照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安置住房"的第6号文件,应理解为"2003年5月31日公安"。户口登记的例外情况应理解为2003年5月31日以前出生在被拆毁的村庄的人,由于无计划而未在公安账簿上登记,然后受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住房安置应按照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这一规定还通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给予计划外生育者从无户籍转为一户籍的机会,从而成为安置对象,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郭嘉伟属于安置对象并非不当。再审申请人对罗市新安市6号文件安置对象的理解是不合逻辑的,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
5. 最高法院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不应简单地由是否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来决定。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银行第3774号
刘宝生作为郑州中原区的一名村民,1992年因需要郑州市政建设而搬到新村,刘宝生支付了宅基地的使用费和押金。后居住基地因村新建农村建设需要被端庄村委同意由该村第三、五村群占用,为此,第三、五村民组于2008年出租村民土地并支付租金,该土地由刘宝生使用,并在当年建房至今。刘宝生虽然没有持有宅基地证,但不能否认刘宝生是1992年依法获得大本营的,刘宝生出生在村里,户口搬回村后退休,所以应该享受端庄村村民的待遇。二审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根据《段庄村村安置安置计划》第4条第(1)款第(1)项第(1)款的规定,将刘宝生处以拆迁赔偿不存在不当行为。
6. 政府必须与行政对应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收房时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银行7526
从案件中的证据来看,交通城市政府做出了再审申请人在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范围内,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也被拆除,但没有证据表明交通城市政府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征收赔偿协议或做出了征收赔偿决定, 即交通城市政府未对重审申请人履行安置责任,本案一审法院裁定交通城市政府处理华宇公司的申请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
7、最高法院第22号文件于2013年6月9日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但无法证明申请人被告知了文件的内容。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银行9014
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屯里县人民政府提高征收果园土地赔偿金每亩11189.60元、8.8亩,共计98468.48元。"根据原审事实,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3月12日以每亩28576.80元的标准获得赔偿,本案提起诉讼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的依据是金正发第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征用统一年度生产价值标准的通知》。虽然金正发22号文件于2013年6月9日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但该文件仅在网站上发布,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再审申请人被告知了该文件的内容,因此无法推断再审申请人此时已经知道该文件的存在及其相关内容。再审申请人和村内其他村民于2015年7月27日因金正发22号文件获得加大赔偿,再审申请人辩称,此时知道金正发22号文件并应增加赔偿是合理的。
八、属于合法移徙工人的合法农民工,应当安置,并享受相应的安置补偿待遇。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第46号
研究院认为,农民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其中,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为保护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适当行使民主权利。虽然这一意见不是行政法规,但它清楚地表明,即使移徙工人长期在国外工作,也不能因此剥夺他们以非永久居留为由有权享受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取向。事实上,在本案的赔偿补偿办法附件中,人口核查的范围已纳入人口核查范围",如"参军前是村村民的现役军人、上大专前是村民的学生"、"服役后返回原籍地"等。判决和正在服刑的人"。按照逻辑推理规则,上述人员也不是"居民"在村,而再审申请人则将他们列为安置人员,将合法农民工排除在核查人群范围之外,显然同样情况的差别待遇,不符合社会主义"平等"、"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因此,众议院不支持这一说法。
九、即使行政行为合法,对行政行为造成行政对应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也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1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他人权益、财产权等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北川县玉谷寿司铁矿未收到向北川县政府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北川县政府于2012年2月9日要求关闭北川县铜谷铁矿,并于2012年11月4日发布了第54号通知,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因发出关闭该矿的通知没有事实根据。由于本案缺乏适用于北川县铜谷铁矿政策关闭的依据和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据北川县铜谷硫铁矿对非金属矿山政策关闭的赔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 并裁定驳回北川县铜谷硫铁矿的诉讼和上诉确属不妥。北川县政府辩称,北川县玉谷铁矿系统依法自封无法获得任何行政赔偿,与本案事实不符,法律上没有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10. 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对我国农村地区以家庭为基础的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进行管理,在收取补偿和安置的过程中,以家庭为基础收取安置补偿已成为惯例。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银行第107号
实践中,虽然村民委员会已经讨论并通过了一些"补偿结算方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25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准的土地征用计划,与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方案。征地的乡(镇)、村,应当发布公告,听取被征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机关是集体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法律主体,对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集体征地工程中的作用已经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是实际引导、组织、控制,相关土地的整体开发利用已经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自治方向, 村民委员会的自我教育和自助服务,那么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就不属于村民的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农村居民基地和人员的安置给予补偿。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宅基地购置和使用长期以家庭为基础管理,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和安置进行补偿已成为许多地方的习惯做法。
十一、最高法院对国有土地征收房屋的规定无异,可以参照是否应公开次级家庭补偿的情况提出申请。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第180号
虽然子账款补偿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其他家庭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补偿收缴的公开性和公平性,消除重新出现不正当补偿的顾虑和顾虑,法律对此类个人隐私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征用或者征用土地、拆毁房屋及其补偿、发放和使用补助费用"属于"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披露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购置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征用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征用补偿档案,并将分单位的补偿情况公布在房屋征用范围内。"虽然本案涉及集体征地,但集体征地与国有土地房屋征用不无区别,可参照是否应公开补偿情况。再审申请人作为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村民,有权了解子家庭赔偿情况,再审申请人应当向再审申请人披露这些政府信息。
12.最高法院《郑正文(2014)》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案,这将导致申请人因非法拆除菜棚而获得的赔偿金额明显少于应支付的赔偿额。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律银行索赔第561号
原一审法院关于调整全国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绿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标准(郑正文(2009)第127号)适用于原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由郑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国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绿苗费和 地上附件赔偿标准,参照申请人的菜棚损失确定。但一方面,《十里普村改造搬迁补偿办法》第1条(五)项明确规定,有关土地上拆除依处的赔偿问题适用于《郑正文》(2009)年第127号文件。而郑正文(2014)142号文也明确规定,在《通知》下发前,已提交审批征用的土地,按照核准方案制定的标准执行绿苗费和地上附加物补偿标准 014第142条的内容, 文件对菜棚赔偿标准进行了阐述并适用于本案,这将导致再审申请人对非法拆除菜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适用的郑正文(2009)根据127号文件规定的赔偿标准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导致再审申请人被判回审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对犯罪的赔偿少于该行为被认定为非法之前可获得的赔偿。因此,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13、根据产权的法律原则,郭某通过与河务局签订《河滨开发经营合同协议》取得的权利,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号:(2019)最高法律银行第1676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人民承包的土地为从事耕种、林业、畜牧业,或者对国家承包的土地占有、使用和取得农民集体使用的权利。基于产权的法律原则,在土地为国有河道土地的情况下,且该案涉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是河道服务人,郭凤瑞两人通过与河道服务签订《河川开发管理合同协议》, 两人取得的权利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土地承包管理权。二审法院根据郭凤瑞与河务部签订的《河川开发管理合同协议》认定,郭凤瑞利用受益产权人是没有根据的。
2、关于渝中县政府是否应赔偿郭凤瑞二人合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使用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家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据此,为了为了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国有土地的使用者是河务厅,郭凤瑞是他们两人因签订河水开发经营合同协议而占有和使用土地。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认定郭凤瑞为受益财产权人,可以据此获得赔偿,存在错误。对郭凤瑞原先投资的损失,可以依法向协议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合同索赔。
14、在本案的诉讼中,濮阳市政府不能以工作失误导致树木数量虚假清点为由,否定行政诉讼中产生的附属问卷的有效性。案件编号:(2019)最高法律银行第6853号
《附属问卷》是濮阳市政府为贯彻征收补偿金的陈克俭承包土地,由濮阳市住房购置补偿办公室、濮阳市水务局、高村镇政府、高村村委、马沟村第四村集团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形成的,陈克俭也参与了调查,并由上述各方签字确认。濮阳市政府在赔偿陈克俭配件时,也以附属问卷登记的柏树苗数量为依据。因此,在本案的诉讼中,濮阳市政府不能以工作失误导致树木数量虚假清点为由,否定行政程序中产生的附属问卷的有效性。濮阳市政府二审提交的核查报告由其唯一委托人作出,属于其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否认附属调查问卷的有效性。濮阳市政府还声称,陈克俭在得知征地后,将地上的柏树苗承包种植,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在第一和第二种情况下,使用附属问卷中确定的柏树苗数量作为赔偿依据是没有不当行为的。
15."最高法院"魏某、周某一家与父亲一家在不同的宅基地建房居住。因此,在"未出轨儿童"的情况下,家庭不参与拆迁补偿结算方案。案件编号:(2019)最高法律银行第11654号
根据南曹乡小湖村城市项目《安置标准》第六条《村屋安置标准》第二条第6项的规定,村民的户籍证是孩子的姓名,父母可以自由选择与子女同住;本案中,根据魏宏勇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魏洪勇、周风琴家族虽然以父亲的名义登记9307720大本营实际建房,但魏洪勇还单独登记了以自己名义登记的9307719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根据郑州市回区南曹乡小湖村村委、郑州市管理城回区南曹祥小湖村、第13届村民团体颁发的相关证书,魏洪勇、周风一家和父亲一家在不同的宅基地里建房居住。因此,魏洪勇,周风琴家族不属于"无倾向儿童"的安置方案中的拆迁补偿方案。《南曹祥人民政府关于小渭河村周管风机拆迁安置安置安置意见》认为,由于魏洪勇使用权大本营是其父亲,按照《本营证明是父母的姓名,未分配给子女的医院随父母安置"的规定, 魏洪勇、周氏器官家属应当遵循父母和解协议,一、二审判决认为上述待遇意见不正当,一、二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加油站用地为经营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应当以申请的行政行为为依据。案件编号:(2019)最高法律第183号
1、会议纪要仅表明,新民市政府已同意该地改建加油站,且没有政府同意对该土地的内容进行分配,且该加油站用地为依法经营用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 并依法取得经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以申请的行政行为为依据,即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具有审批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鉴于《资金申请批准表》(复印件)仅为新民市政府应沪太新城管委会要求作出的内部批准,并非配油站的最终行政补偿决定。因此,一审法院应进一步认定《基金申请批复批表》是否符合证据受理规则,是否产生了外部影响,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停产停产损失的依据等,一审法院并未发现新民市政府支付配油站停产停产、停产损失的判决, 也不清楚。
17.集体土地上设施和农业企业被征用的,为充分合理地保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生产损失和关闭损失,参照国有征收规定,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案号:(2019)最高法律银行第289号
关于关闭和关闭的损失问题。根据上述法律,国有土地财产征收明确规定了走走停停的损失,房屋征用时集体土地走走停停的损失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落地补贴、地上附着物、幼苗补偿费等费用。因此,在集体土地农业企业征收设施时,为了充分合理地保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用的规定,将生产损失和关闭作为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参照数据确定,赔偿期为六个月。
18. 最高法院对现行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承担责任,不利于及时对赔偿安置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促进纠纷尽快解决,应予以纠正。案件编号:(2020)第56号最高法
1.因此,在发生补偿安置方案纠纷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复议复审的是芙蓉区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行为,芙蓉地土局制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或者补偿安置方案在一定补偿标准行为上。因此,被请求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明确复议申请的对象是批准行为还是赔偿和解方案,长沙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在行政行为明确复议的前提下,与《人民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合并。 中华民国:"下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批准上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被申请人适用性的要求。
2.让被征用人承担本法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责任,且不利于及时实质性审查赔偿安置的合法性,并推动纠纷尽快解决的,应当予以纠正。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复议决定及其维持的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记录(五)》中规定的精神,指导被征用人正确选择行政行为和适当的被告人, 建议被征用人起诉安置补偿协议、赔偿决定、请求履行赔偿安置职责诉讼或者请求赔偿决定,或者提起诉讼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对上述申请类诉讼中赔偿和解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刘德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