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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征收補償案件裁判觀點摘要18則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征收補償案件裁判觀點摘要18則

金佰利律師事務所

(一)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不論是因法律規範廢止,還是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為公共利益而生效的行政許可變更、撤銷。案件編号:(2016)最高法律銀行第3344号

裁判點

煤礦資源整合過程是一個多環節的綜合過程,涉及多個行政主體,具有多階段管理的特點,包括行政權力的行使和民事主體協商,既有行政法律關系又有民事法律關系,既有行政法律責任,又有民事法律責任。犯罪的後果可能與多個行政實體違反法律有關。在這種情況下,宏源煤業的賠償問題之是以沒有得到解決,除了白水縣政府可能不到位外,陝西省國土廳吊銷宏源煤業的開采許可證,為鹽源煤業發放新的開采許可證外,還可能存在未能履行相應義務的情況, 作為整合主體,對本案的處理有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一審、二審法院應當以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未通知鹽源煤業和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參與訴訟,構成程式違法。

2、最高法院:山西安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訴山西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案。案号:(2016)最高法律銀行第80号

必須對收款進行補償,并且不征收任何補償。在收取賠償時,應遵循及時賠償的原則和公平賠償的原則。被征用人有權拒絕交出其房屋和土地,直至賠償問題依法解決為止。

3、拆遷補償結算方案作為簽署協定的依據之一,隻是一個指導性事實行為,與拆遷協定相比,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具有對抗性。案号:(2017)最高法律銀行第8836号

2014年3月27日,再審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臨時代理、邳莊村××村、市工程指揮部簽訂了《金水區徐莊村徐莊路建設項目拆除協定》,明确規定過渡期為36個月。雖然《晉水區徐莊村徐莊路建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簽署協定的依據之一,但該方案隻是一個指導性的事實行為,其法律效力和拆遷協定并不具有對抗性。再審申請人認為,應适用《金水區徐莊村徐莊路建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24個月過渡期,無需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

4、再審申請人對新安2003年第6号檔案寄存對象的了解是不合邏輯的,不符合平等保護原則。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銀行第3320号

從羅新安關于"計劃外生育,按照計劃生育政策處理後,按照農業人口安置标準安置住房"的第6号檔案,應了解為"2003年5月31日公安"。戶口登記的例外情況應了解為2003年5月31日以前出生在被拆毀的村莊的人,由于無計劃而未在公安賬簿上登記,然後受計劃生育政策的限制,住房安置應按照農業人口安置标準進行。這一規定還通過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理,給予計劃外生育者從無戶籍轉為一戶籍的機會,進而成為安置對象,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郭嘉偉屬于安置對象并非不當。再審申請人對羅市新安市6号檔案安置對象的了解是不合邏輯的,不符合平等保護原則

5. 最高法院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不應簡單地由是否持有宅基地使用證來決定。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銀行第3774号

劉寶生作為鄭州中原區的一名村民,1992年因需要鄭州市政建設而搬到新村,劉寶生支付了宅基地的使用費和押金。後居住基地因村建立農村建設需要被端莊村委同意由該村第三、五村群占用,為此,第三、五村民組于2008年出租村民土地并支付租金,該土地由劉寶生使用,并在當年建房至今。劉寶生雖然沒有持有宅基地證,但不能否認劉寶生是1992年依法獲得大學營的,劉寶生出生在村裡,戶口搬回村後退休,是以應該享受端莊村村民的待遇。二審法院裁定,再審申請人根據《段莊村村安置安置計劃》第4條第(1)款第(1)項第(1)款的規定,将劉寶生處以拆遷賠償不存在不當行為。

6. 政府必須與行政對應方簽訂補償協定,并在收房時履行補償和安置義務。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銀行7526

從案件中的證據來看,交通城市政府做出了再審申請人在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的範圍内,再審申請人的房屋也被拆除,但沒有證據表明交通城市政府與再審申請人簽訂了征收賠償協定或做出了征收賠償決定, 即交通城市政府未對重審申請人履行安置責任,本案一審法院裁定交通城市政府處理華宇公司的申請決定,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錯誤。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征收補償案件裁判觀點摘要18則

7、最高法院第22号檔案于2013年6月9日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但無法證明申請人被告知了檔案的内容。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銀行9014

再審申請人一審訴訟請求為:"請求屯裡縣人民政府提高征收果園土地賠償金每畝11189.60元、8.8畝,共計98468.48元。"根據原審事實,再審申請人于2014年3月12日以每畝28576.80元的标準獲得賠償,本案提起訴訟要求提高征地補償費的依據是金正發第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土地征用統一年度生産價值标準的通知》。雖然金正發22号檔案于2013年6月9日在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但該檔案僅在網站上釋出,被申請人未能證明再審申請人被告知了該檔案的内容,是以無法推斷再審申請人此時已經知道該檔案的存在及其相關内容。再審申請人和村内其他村民于2015年7月27日因金正發22号檔案獲得加大賠償,再審申請人辯稱,此時知道金正發22号檔案并應增加賠償是合理的。

八、屬于合法移徙勞工的合法農民工,應當安置,并享受相應的安置補償待遇。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第46号

研究院認為,農民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護農民工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其中,國務院2006年釋出的《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明确指出,為保護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農民工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适當行使民主權利。雖然這一意見不是行政法規,但它清楚地表明,即使移徙勞工長期在國外工作,也不能是以剝奪他們以非永久居留為由有權享受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取向。事實上,在本案的賠償補償辦法附件中,人口核查的範圍已納入人口核查範圍",如"參軍前是村村民的現役軍人、上大專前是村民的學生"、"服役後傳回原籍地"等。判決和正在服刑的人"。按照邏輯推理規則,上述人員也不是"居民"在村,而再審申請人則将他們列為安置人員,将合法農民工排除在核查人群範圍之外,顯然同樣情況的差别待遇,不符合社會主義"平等"、"正義"的核心價值觀。是以,衆議院不支援這一說法。

九、即使行政行為合法,對行政行為造成行政對應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也應當給予公正合理的賠償。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第69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1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害他人權益、财産權等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北川縣玉谷壽司鐵礦未收到向北川縣政府送出的行政賠償申請書後,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北川縣政府于2012年2月9日要求關閉北川縣銅谷鐵礦,并于2012年11月4日釋出了第54号通知,是以一審法院認為,因發出關閉該礦的通知沒有事實根據。由于本案缺乏适用于北川縣銅谷鐵礦政策關閉的依據和相關證據,一審法院依據北川縣銅谷硫鐵礦對非金屬礦山政策關閉的賠償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範圍, 并裁定駁回北川縣銅谷硫鐵礦的訴訟和上訴确屬不妥。北川縣政府辯稱,北川縣玉谷鐵礦系統依法自封無法獲得任何行政賠償,與本案事實不符,法律上沒有根據,本院不予支援。

10. 最高法院長期以來一直對我國農村地區以家庭為基礎的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進行管理,在收取補償和安置的過程中,以家庭為基礎收取安置補償已成為慣例。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銀行第107号

實踐中,雖然村民委員會已經讨論并通過了一些"補償結算方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需要使用土地的機關或者個人,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25條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核準的土地征用計劃,與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征用補償和安置方案。征地的鄉(鎮)、村,應當釋出公告,聽取被征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準許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行政機關是集體征地補償和安置工作的法律主體,對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在集體征地工程中的作用已經超出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指導、支援和幫助,而是實際引導、組織、控制,相關土地的整體開發利用已經超出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自治方向, 村民委員會的自我教育和自助服務,那麼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就不屬于村民的自主權,屬于行政訴訟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對農村居民基地和人員的安置給予補償。實踐中,由于我國農村宅基地購置和使用長期以家庭為基礎管理,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和安置進行補償已成為許多地方的習慣做法。

十一、最高法院對國有土地征收房屋的規定無異,可以參照是否應公開次級家庭補償的情況提出申請。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第180号

雖然子賬款補償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其他家庭的個人隐私,但為了保證補償收繳的公開性和公平性,消除重新出現不正當補償的顧慮和顧慮,法律對此類個人隐私做出了一定的讓步。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征用或者征用土地、拆毀房屋及其補償、發放和使用補助費用"屬于"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披露的政府資訊"。《國有土地購置和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住房征用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住房征用補償檔案,并将分機關的補償情況公布在房屋征用範圍内。"雖然本案涉及集體征地,但集體征地與國有土地房屋征用不無差別,可參照是否應公開補償情況。再審申請人作為征用土地範圍内的村民,有權了解子家庭賠償情況,再審申請人應當向再審申請人披露這些政府資訊。

12.最高法院《鄭正文(2014)》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适用于本案,這将導緻申請人因非法拆除菜棚而獲得的賠償金額明顯少于應支付的賠償額。案件編号:(2018)最高法律銀行索賠第561号

原一審法院關于調整全國建設征收集體土地綠苗費和地上附屬物補償标準的标準(鄭正文(2009)第127号)适用于原一審法院的訴訟請求,由鄭政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國建設征收集體土地綠苗費和 地上附件賠償标準,參照申請人的菜棚損失确定。但一方面,《十裡普村改造搬遷補償辦法》第1條(五)項明确規定,有關土地上拆除依處的賠償問題适用于《鄭正文》(2009)年第127号檔案。而鄭正文(2014)142号文也明确規定,在《通知》下發前,已送出審批征用的土地,按照核準方案制定的标準執行綠苗費和地上附加物補償标準 014第142條的内容, 檔案對菜棚賠償标準進行了闡述并适用于本案,這将導緻再審申請人對非法拆除菜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适用的鄭正文(2009)根據127号檔案規定的賠償标準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導緻再審申請人被判回審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對犯罪的賠償少于該行為被認定為非法之前可獲得的賠償。是以,一審法院在這個問題上适用法律是錯誤的。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征收補償案件裁判觀點摘要18則

13、根據産權的法律原則,郭某通過與河務局簽訂《河濱開發經營合同協定》取得的權利,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案号:(2019)最高法律銀行第1676号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人民承包的土地為從事耕種、林業、畜牧業,或者對國家承包的土地占有、使用和取得農民集體使用的權利。基于産權的法律原則,在土地為國有河道土地的情況下,且該案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人是河道服務人,郭鳳瑞兩人通過與河道服務簽訂《河川開發管理合同協定》, 兩人取得的權利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土地承包管理權。二審法院根據郭鳳瑞與河務部簽訂的《河川開發管理合同協定》認定,郭鳳瑞利用受益産權人是沒有根據的。

2、關于渝中縣政府是否應賠償郭鳳瑞二人合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使用人民政府或者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家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的,應當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适當的補償。據此,為了為了公共利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适當補償"。國有土地的使用者是河務廳,郭鳳瑞是他們兩人因簽訂河水開發經營合同協定而占有和使用土地。二審法院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認定郭鳳瑞為受益财産權人,可以據此獲得賠償,存在錯誤。對郭鳳瑞原先投資的損失,可以依法向協定當事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合同索賠。

14、在本案的訴訟中,濮陽市政府不能以工作失誤導緻樹木數量虛假清點為由,否定行政訴訟中産生的附屬問卷的有效性。案件編号:(2019)最高法律銀行第6853号

《附屬問卷》是濮陽市政府為貫徹征收補償金的陳克儉承包土地,由濮陽市住房購置補償辦公室、濮陽市水務局、高村鎮政府、高村村委、馬溝村第四村集團相關從業人員調查形成的,陳克儉也參與了調查,并由上述各方簽字确認。濮陽市政府在賠償陳克儉配件時,也以附屬問卷登記的柏樹苗數量為依據。是以,在本案的訴訟中,濮陽市政府不能以工作失誤導緻樹木數量虛假清點為由,否定行政程式中産生的附屬問卷的有效性。濮陽市政府二審送出的核查報告由其唯一委托人作出,屬于其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否認附屬調查問卷的有效性。濮陽市政府還聲稱,陳克儉在得知征地後,将地上的柏樹苗承包種植,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是以,在第一和第二種情況下,使用附屬問卷中确定的柏樹苗數量作為賠償依據是沒有不當行為的。

15."最高法院"魏某、周某一家與父親一家在不同的宅基地建房居住。是以,在"未出軌兒童"的情況下,家庭不參與拆遷補償結算方案。案件編号:(2019)最高法律銀行第11654号

根據南曹鄉小湖村城市項目《安置标準》第六條《村屋安置标準》第二條第6項的規定,村民的戶籍證是孩子的姓名,父母可以自由選擇與子女同住;本案中,根據魏宏勇送出的再審申請材料,魏洪勇、周風琴家族雖然以父親的名義登記9307720大學營實際建房,但魏洪勇還單獨登記了以自己名義登記的9307719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而根據鄭州市回區南曹鄉小湖村村委、鄭州市管理城回區南曹祥小湖村、第13屆村民團體頒發的相關證書,魏洪勇、周風一家和父親一家在不同的宅基地裡建房居住。是以,魏洪勇,周風琴家族不屬于"無傾向兒童"的安置方案中的拆遷補償方案。《南曹祥人民政府關于小渭河村周管風機拆遷安置安置安置意見》認為,由于魏洪勇使用權大學營是其父親,按照《本營證明是父母的姓名,未配置設定給子女的醫院随父母安置"的規定, 魏洪勇、周氏器官家屬應當遵循父母和解協定,一、二審判決認為上述待遇意見不正當,一、二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的,應當予以糾正。

16、加油站用地為經營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的審批,應當以申請的行政行為為依據。案件編号:(2019)最高法律第183号

1、會議紀要僅表明,新民市政府已同意該地改建加油站,且沒有政府同意對該土地的内容進行配置設定,且該加油站用地為依法經營用地,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條件, 并依法取得經轉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國有建設用地的審批以申請的行政行為為依據,即建設機關必須先向具有審批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鑒于《資金申請準許表》(影印件)僅為新民市政府應滬太新城管委會要求作出的内部準許,并非配油站的最終行政補償決定。是以,一審法院應進一步認定《基金申請批複批表》是否符合證據受理規則,是否産生了外部影響,是否可以作為判斷停産停産損失的依據等,一審法院并未發現新民市政府支付配油站停産停産、停産損失的判決, 也不清楚。

17.集體土地上設施和農業企業被征用的,為充分合理地保護被征用人的合法權益,生産損失和關閉損失,參照國有征收規定,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補償。案号:(2019)最高法律銀行第289号

關于關閉和關閉的損失問題。根據上述法律,國有土地财産征收明确規定了走走停停的損失,房屋征用時集體土地走走停停的損失沒有明确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明确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落地補貼、地上附着物、幼苗補償費等費用。是以,在集體土地農業企業征收設施時,為了充分合理地保護被征用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用的規定,将生産損失和關閉作為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停産、停業損失的賠償金額一般應根據企業前三年的平均利潤,參照資料确定,賠償期為六個月。

18. 最高法院對現行法律規定含糊不清承擔責任,不利于及時對賠償安置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促進糾紛盡快解決,應予以糾正。案件編号:(2020)第56号最高法

1.是以,在發生補償安置方案糾紛的情況下,複議申請人向長沙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可以申請複議複審的是芙蓉區政府準許的補償安置方案行為,芙蓉地土局制定并公布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或者補償安置方案在一定補償标準行為上。是以,被請求人申請行政複議時,應當明确複議申請的對象是準許行為還是賠償和解方案,長沙市政府行政複議程式應當在行政行為明确複議的前提下,與《人民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合并。 中華民國:"下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準許上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确定被申請人适用性的要求。

2.讓被征用人承擔本法法律規定不明确的責任,且不利于及時實質性審查賠償安置的合法性,并推動糾紛盡快解決的,應當予以糾正。一審法院繼續審理複議決定及其維持的行政行為時,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記錄(五)》中規定的精神,指導被征用人正确選擇行政行為和适當的被告人, 建議被征用人起訴安置補償協定、賠償決定、請求履行賠償安置職責訴訟或者請求賠償決定,或者提起訴訟确認強制拆遷違法,賠償動産、不動産等損失;人民法院可以對上述申請類訴訟中賠償和解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征收補償案件裁判觀點摘要18則

劉德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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