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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弟合伙开店却闹掰 投资损失究竟算谁的?

表姐弟合伙开店却闹掰 投资损失究竟算谁的?

画沈江江

朋友、亲戚一起做生意是一件好事,有利于互利共赢,但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容易因决策和利益分配而引发纠纷。近日,高位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纠纷案——一对表兄弟合伙开了一家奶茶店,由于缺乏资金,缺乏经验导致生意难以维持,表亲为了索要23.4万元的投资款将表亲告上法庭,而表哥则声称借给表弟10万元开店, 现在想恢复。双方都提议解散合伙关系。法院将如何裁决?

共同开店 未签署协议

2020年8月,晶晶和她的表弟小枫一起讨论投资生意,双方决定开一家奶茶店。一旦你决定了在哪里投资,一切都在正轨上。经朋友介绍后,为了联系加盟公司,人员培训、租赁店铺、店面位置、营业执照等事宜繁忙。晶晶一边准备开店,一边和小凤洽谈投资事宜。与此同时,小丰已经投资了23.4万元,而晶晶的实际投资是10万元。

半个月后,经高驿地方当局批准,景静成为该店的经营者。

他们俩想做一件大事,但事与愿违。由于血缘关系,两人没有提前签署书面协议,加上选店有些困难,创业资金的实际需求远远超出了他们的预期。景晶想把人拉回来一起做生意,不过身边的亲朋好友也比较关心。

开店货架表哥掉出来了

融资困难,奶茶店投资项目只能暂时搁置。前期投资数十万元,一次似乎打了水漂流。

景静有些动摇,她和表妹商量,"这10万元的时候我借给你,奶茶店以后由你一个人经营,我给你一份工作。"

靖靖的提议没能得到表妹的认可。"我的损失更严重,如果我的营业执照是以你的名义,我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双方对此并不高兴,表哥想拿回自己的投资钱,表哥也想追回10万元的资金。景静道:"我投资10万元借给你做生意的时候,你应该及时归还。"

双方私下进行了多次谈判,但由于措辞原因没有达成协议。

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法院以这种方式作出裁决

最后,肖峰向高邮法院提起诉讼,将表弟告上法庭。最近,高等法院审理了这一纠纷。小枫的诉求是:希望法院下令终止他们的投资协议,责令表哥退还他的投资23.4万元和利息。

法院认定,原告在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向被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声称原被告已签订经营奶茶店的合伙协议。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在奶茶店投资23.4万元。被告承认在奶茶店投资10万元,还提议将这10万元借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经营目的分担利益和风险的协议"。法院认为,被告投入10万元投入奶茶店项目,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奶茶店项目的外部运营,实际需要承担风险,法院优先被告投资10万元不是贷款。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署书面合伙协议,但原被告双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分担利益、分担风险,视为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企业。

法院还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双方未就合伙企业的成本、资金投入、合伙企业管理、双方拟投资额等达成一致或约定,原告未提供被告必须满足投资额的其他证据, 因此,法院不接受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为由未能向被告提供资料。

此外,本案中合伙人之间没有关于退出的协议,也没有单独的协议撤回,更不用说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算,导致合伙企业财产无法确定,合伙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期限无法确定,原告也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审计鉴定, 因此原告要求将其原有资金返还给缺乏法律依据的合伙企业事务。

依法解除了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

应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合伙企业开展业务

近年来,合伙企业引发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往往发生在朋友、亲戚、家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中。

该案的主审法官得出结论认为,亲属之间在做生意方面合作的互补优势可能导致他们上法庭,主要问题是在合伙企业之前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法官提醒,即使是亲属,在合伙企业中,也不能随意做出口头协议,最好将协议条款写成黑白分明,明确各方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合伙企业应以书面协议为准,即使将来发生争议,也可以成功辩护。(本文中的角色是化名)

记者叶晓红、记者黄静

来源:扬州网-扬州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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