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畫沈江江
朋友、親戚一起做生意是一件好事,有利于互利共赢,但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容易因決策和利益配置設定而引發糾紛。近日,高位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夥糾紛案——一對表兄弟合夥開了一家奶茶店,由于缺乏資金,缺乏經驗導緻生意難以維持,表親為了索要23.4萬元的投資款将表親告上法庭,而表哥則聲稱借給表弟10萬元開店, 現在想恢複。雙方都提議解散合夥關系。法院将如何裁決?
共同開店 未簽署協定
2020年8月,晶晶和她的表弟小楓一起讨論投資生意,雙方決定開一家奶茶店。一旦你決定了在哪裡投資,一切都在正軌上。經朋友介紹後,為了聯系加盟公司,人員教育訓練、租賃店鋪、店面位置、營業執照等事宜繁忙。晶晶一邊準備開店,一邊和小鳳洽談投資事宜。與此同時,小豐已經投資了23.4萬元,而晶晶的實際投資是10萬元。
半個月後,經高驿地方當局準許,景靜成為該店的經營者。
他們倆想做一件大事,但事與願違。由于血緣關系,兩人沒有提前簽署書面協定,加上選店有些困難,創業資金的實際需求遠遠超出了他們的預期。景晶想把人拉回來一起做生意,不過身邊的親朋好友也比較關心。
開店貨架表哥掉出來了
融資困難,奶茶店投資項目隻能暫時擱置。前期投資數十萬元,一次似乎打了水漂流。
景靜有些動搖,她和表妹商量,"這10萬元的時候我借給你,奶茶店以後由你一個人經營,我給你一份工作。"
靖靖的提議沒能得到表妹的認可。"我的損失更嚴重,如果我的營業執照是以你的名義,我應該為此付出代價。
雙方對此并不高興,表哥想拿回自己的投資錢,表哥也想追回10萬元的資金。景靜道:"我投資10萬元借給你做生意的時候,你應該及時歸還。"
雙方私下進行了多次談判,但由于措辭原因沒有達成協定。
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法院以這種方式作出裁決
最後,肖峰向高郵法院提起訴訟,将表弟告上法庭。最近,高等法院審理了這一糾紛。小楓的訴求是:希望法院下令終止他們的投資協定,責令表哥退還他的投資23.4萬元和利息。
法院認定,原告在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間向被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聲稱原被告已簽訂經營奶茶店的合夥協定。庭審中,被告承認原告在奶茶店投資23.4萬元。被告承認在奶茶店投資10萬元,還提議将這10萬元借給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7條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共同經營目的分擔利益和風險的協定"。法院認為,被告投入10萬元投入奶茶店項目,被告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奶茶店項目的外部營運,實際需要承擔風險,法院優先被告投資10萬元不是貸款。原被告雙方雖然未簽署書面合夥協定,但原被告雙方應當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分擔利益、分擔風險,視為已形成事實上的合夥企業。
法院還認為,原被告雙方未簽署書面合夥協定,雙方未就合夥企業的成本、資金投入、合夥企業管理、雙方拟投資額等達成一緻或約定,原告未提供被告必須滿足投資額的其他證據, 是以,法院不接受原告以被告違反合同為由未能向被告提供資料。
此外,本案中合夥人之間沒有關于退出的協定,也沒有單獨的協定撤回,更不用說對合夥企業财産的清算,導緻合夥企業财産無法确定,合夥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期限無法确定,原告也沒有向相關部門申請審計鑒定, 是以原告要求将其原有資金返還給缺乏法律依據的合夥企業事務。
依法解除了原告與被告的合夥關系,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求。
法官提醒
應簽訂書面協定,以便合夥企業開展業務
近年來,合夥企業引發的合夥合同糾紛案件頻發,往往發生在朋友、親戚、家人之間的合夥關系中。
該案的主審法官得出結論認為,親屬之間在做生意方面合作的互補優勢可能導緻他們上法庭,主要問題是在合夥企業之前沒有簽署書面協定。法官提醒,即使是親屬,在合夥企業中,也不能随意做出口頭協定,最好将協定條款寫成黑白分明,明确各方的權利、利益、義務和責任。合夥企業應以書面協定為準,即使将來發生争議,也可以成功辯護。(本文中的角色是化名)
記者葉曉紅、記者黃靜
來源:揚州網-揚州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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