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为节约成本竟然自制炸药采石 20人涉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

作者:七台河检察
为节约成本竟然自制炸药采石 20人涉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

做采石,为了省钱从鞭炮中取火药,自制炸药炸毁山采石场。近日,被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杨谷县法院对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振国、郭鑫、张丹尼尔、王继飞七至九年有期徒刑,王桂兰等12名受雇剥离炸药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 并适用缓刑,四名被告人陈晓义使用鞭炮和化肥合成炸药,分别因非法制造炸药被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

留意开山鞭炮中的火药

2017年6月,李振国、王继飞、张丹尼尔、郭鑫等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做爆破山采石业务,随后李振国接到山东省采石项目,为了节省成本,4人讨论了用火药炸山。

2017年7月,李振国联系了阳谷县章丘乡村民潘丽英,请她帮助在该地区购买大量双鞭炮。潘丽英知道,李振国是用来爆破采石的,也是一个承诺。随后,潘丽英第一次买了50箱鞭炮,李振国除了全额缴费外,还额外支付了1000元给潘丽英的"福利费"。李振国还让潘丽英帮忙找人从鞭炮上剥火药,每盒要付70元"加工费",潘丽英找了一个朋友王琴,两个人找了一个附近的村民朋友,以每箱50元的价格委托剥火药。王桂兰、魏杰等人认为当时田间没有农活,于是接手了剥火药的工作。直到群众发现大量鞭炮,匿名报警,案件才被报道。公安机关查获时,潘丽颖已经买了210箱鞭炮,王桂兰等人只有几箱还没有剥落。其余的剥落的火药已经被王继飞、张丹丹运走,陈晓等人用鞭炮将火药、化肥等原料制成炸药,用来炸毁高山采石场。

改变主观恶性肿瘤较少的老年人强制措施

2018年3月,案件进入复审起诉阶段后,王桂兰等在押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向阳谷县检察院喊道:"不知道剥火药就犯罪,只想挣钱给孙女买点零食,现在后悔死了!""

公诉人分析,王桂兰等12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及的犯罪在法定刑期较高,但其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小。他们从事鞭炮工作,获得有限的利润,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互补作用。在此基础上,阳谷县检察院贯彻"从宽严"的刑事政策,把握法律效力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向王桂兰等人提出改变强制措施的建议,最终获得通过。

从鞭炮中剥离火药是否是制造爆炸物的一部分

阅讯、传讯、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经过案件的一切工作,公诉人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振国、郭鑫、张丹尼尔、王继飞等人,从鞭炮上剥落火药,再制成爆炸装置用于山地采石爆炸,该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罪, 运输、储存爆炸物是没有争议的。但王桂兰等村民从事用鞭炮清除火药的劳动活动,这种行为是"制造"炸药吗?

检察官通读了"制造"的信息,这在字典中被解释为将原材料加工成适用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潘丽英、王桂兰等人为了获取火药,实施或者唆使他人剥离火药。一种观点认为,该过程是烟火的物理转移,而不是制造过程,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过程是被告使用鞭炮作为原材料并通过工具加工获得烟火的制造过程。检方同意第二种观点,刑法将非法制造烟火超过三公斤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在刑法第二章、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要考虑在烟火生产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极易造成爆炸事故, 从而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通过加工鞭炮获取烟火的过程与通过原材料加工获取烟火的过程一样危险,极易造成公共安全事故,该过程应被视为"制造"过程。

该案经杨谷县检察院联席会议审议,阳谷县检察院于2018年4月对被告人张丹尼尔、王继飞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的指控;同时指导阳谷县公安局继续查案,深入挖掘其他共犯,加大对郭鑫、李振国等逃犯的抓捕力度,督促尽快出案。

经过阳谷县公安局的大力调查,郭鑫、李振国和陈晓义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4月和2020年11月被阳谷县检察院起诉。

因使用剥离火药王桂兰、魏杰等12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是共犯,审判后支付全部违法所得,并已交出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及其犯罪动机, 根据刑事适应综合考虑的原则,上述被告人经上级询问后,被判处以下法定刑罚。

(涉案人员为化名)

来源:公诉人日报 卢金岑贾伟 潘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