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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節約成本竟然自制炸藥采石 20人涉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

作者:七台河檢察
為節約成本竟然自制炸藥采石 20人涉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

做采石,為了省錢從鞭炮中取火藥,自制炸藥炸毀山采石場。近日,被山東省陽谷縣檢察院、楊谷縣法院對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的行為分别判處被告人李振國、郭鑫、張丹尼爾、王繼飛七至九年有期徒刑,王桂蘭等12名受雇剝離炸藥的被告人分别判處二至三年有期徒刑, 并适用緩刑,四名被告人陳曉義使用鞭炮和化肥合成炸藥,分别因非法制造炸藥被判處一至三年有期徒刑,緩刑。

留意開山鞭炮中的火藥

2017年6月,李振國、王繼飛、張丹尼爾、郭鑫等共同經營一家公司做爆破山采石業務,随後李振國接到山東省采石項目,為了節省成本,4人讨論了用火藥炸山。

2017年7月,李振國聯系了陽谷縣章丘鄉村民潘麗英,請她幫助在該地區購買大量雙鞭炮。潘麗英知道,李振國是用來爆破采石的,也是一個承諾。随後,潘麗英第一次買了50箱鞭炮,李振國除了全額繳費外,還額外支付了1000元給潘麗英的"福利費"。李振國還讓潘麗英幫忙找人從鞭炮上剝火藥,每盒要付70元"加工費",潘麗英找了一個朋友王琴,兩個人找了一個附近的村民朋友,以每箱50元的價格委托剝火藥。王桂蘭、魏傑等人認為當時田間沒有農活,于是接手了剝火藥的工作。直到群衆發現大量鞭炮,匿名報警,案件才被報道。公安機關查獲時,潘麗穎已經買了210箱鞭炮,王桂蘭等人隻有幾箱還沒有剝落。其餘的剝落的火藥已經被王繼飛、張丹丹運走,陳曉等人用鞭炮将火藥、化肥等原料制成炸藥,用來炸毀高山采石場。

改變主觀惡性惡性良性腫瘤較少的老年人強制措施

2018年3月,案件進入複審起訴階段後,王桂蘭等在押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向陽谷縣檢察院喊道:"不知道剝火藥就犯罪,隻想掙錢給孫女買點零食,現在後悔死了!""

公訴人分析,王桂蘭等12名犯罪嫌疑人,雖然涉及的犯罪在法定刑期較高,但其主觀惡性不大,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小。他們從事鞭炮工作,獲得有限的利潤,并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互補作用。在此基礎上,陽谷縣檢察院貫徹"從寬嚴"的刑事政策,把握法律效力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向王桂蘭等人提出改變強制措施的建議,最終獲得通過。

從鞭炮中剝離火藥是否是制造爆炸物的一部分

閱訊、傳訊、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經過案件的一切工作,公訴人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振國、郭鑫、張丹尼爾、王繼飛等人,從鞭炮上剝落火藥,再制成爆炸裝置用于山地采石爆炸,該行為構成非法制造罪, 運輸、儲存爆炸物是沒有争議的。但王桂蘭等村民從事用鞭炮清除火藥的勞動活動,這種行為是"制造"炸藥嗎?

檢察官通讀了"制造"的資訊,這在字典中被解釋為将原材料加工成适用的産品。在這種情況下,潘麗英、王桂蘭等人為了擷取火藥,實施或者唆使他人剝離火藥。一種觀點認為,該過程是煙火的實體轉移,而不是制造過程,另一種觀點認為,該過程是被告使用鞭炮作為原材料并通過工具加工獲得煙火的制造過程。檢方同意第二種觀點,刑法将非法制造煙火超過三公斤的行為定為犯罪,并規定在刑法第二章、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要考慮在煙火生産過程中具有相當大的風險,極易造成爆炸事故, 進而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通過加工鞭炮擷取煙火的過程與通過原材料加工擷取煙火的過程一樣危險,極易造成公共安全事故,該過程應被視為"制造"過程。

該案經楊谷縣檢察院聯席會議審議,陽谷縣檢察院于2018年4月對被告人張丹尼爾、王繼飛涉嫌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的指控;同時指導陽谷縣警察局繼續查案,深入挖掘其他共犯,加大對郭鑫、李振國等逃犯的抓捕力度,督促盡快出案。

經過陽谷縣警察局的大力調查,郭鑫、李振國和陳曉義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4月和2020年11月被陽谷縣檢察院起訴。

因使用剝離火藥王桂蘭、魏傑等12名被告人自願認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共犯,審判後支付全部違法所得,并已交出情節,考慮到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及其犯罪動機, 根據刑事适應綜合考慮的原則,上述被告人經上級詢問後,被判處以下法定刑罰。

(涉案人員為化名)

來源:公訴人日報 盧金岑賈偉 潘小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