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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二审宣判

作者:光明网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张进等人以违约还款等名义,以私贷名义,通过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和诱骗借款人签署夸大贷款协议,多次向担保人和借款人招揽"债务"。被害人无法还钱后,通过喷淋言语、言语威胁、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锁住眼睛、摆花圈等方式进行骚扰和恐吓,逼迫被害人还钱远高于本金,并逐渐形成以张进为主要分子,张鑫、吴德琪、魏忠勇, 潘振杰、崔继峰、于涛作为积极参与者,苏伟、玉清、严向复作为黑势力犯罪团伙的一般参与者。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敲诈勒索罪15项,涉及32万余元,实施非法拘押罪2项,寻衅滋罪4项,诈骗罪1项,涉案金额3.4万余元。

莱芜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骞18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款69万元,以敲诈勒索、非法拘留、捣乱罪罚款35万元,判处张鑫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款35万元。

判决后,张进等10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央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侯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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