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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凶杀案:镇政府发布悬赏公告,合适吗?01镇政府发布悬赏,合适吗?02尸体价更高,合理吗?03悬赏和通缉,有什么区别?

作者:知鸦

在莆田谋杀案中,不仅正义的困境被广泛讨论,莆田平海镇政府发布的奖励通知也存在争议。公告内容如下:

"请关注各地公众的异常情况,发现进入痕迹、衣物、食物被静音、躲避数字和可疑声音等,经核实,破案有重大帮助,将一次性奖励2万元。

"如果发现身份不明的尸体,如果被确认是来自某个欧洲国家的尸体,它将获得5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

"两万活着,五万死了。

这就是奖励通知中传达的含义,也引起了千波一波,不少人质疑:

奖励由镇政府颁发,镇政府是否合格?

为什么尸体比活人更有价值?

这是两个令人关切的问题。

因为,这涉及奖励的两个重要法律方面:

《奖励公告科目资格》和《奖励撰写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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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的镇政府颁发奖励是否合适?</h1>

让我们从奖励公告的主题资格开始。

在人们的印象中,一般好像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政府,在发布奖励公告。

那么,平海镇政府是否有资格作为主体发布奖励公告,提供奖励呢?

事实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27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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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释的角度来看,《条例》只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奖励通知书",并未规定"哪些主体可以发出奖励通知书"。

对于公共权力,法律有一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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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Justita / Iustitia",她的名字从"jus"改为法律。手握的天平代表着公平公正的审判,手中的剑代表着制裁罪犯的正义力量,蒙着眼睛代表着平等、客观、不拘小节的法治精神。

图片来源:Unsplash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政府、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接受法律授权后,可以发出奖励通知书。

然而,缺乏主体的范围也可以被认为是模棱两可的监管。

如果从制度解释的角度补充说明,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一条明确界定,制定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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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第279条主要定义的缺失也可以理解为默认主体,即公安机关。

因此,出现了一个问题:对适用法律的解释存在矛盾。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解释立法目的。

对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通知是涉及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和人格尊严的刑事奖励,奖励通知是针对全社会的。

这种奖励不应该是个人的"私人权利"。奖励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权力,应该是侦查权力的一部分。

只有当法律受到侵犯时,才能利用公共权力来追究罪行。

从广义上讲,人民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机关,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政府权力来自公民权利的转移,因此政府拥有追究犯罪和保护法律利益免受侵权的公共权力。

从这种扩大的解释来看,人民政府可以对嫌疑人发出奖励通知。

但从狭义上讲,奖励公告的主题是什么?

如前所述,如果奖励通知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则通知的主体应仅为具有法律保护功能的公共机关,并按照狭义解释,也应由公安机关发布。

当然,如果是其他简单的奖励案例线索通知,一些学者认为私人也可以发布。

这种私人公布的奖励具有民事奖励的属性。如果是民事奖励,可以算是一种契约,只关系到权利义务。

因此,虽然平海镇政府发布奖励公告,这种行为不能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但公权力应保持适度克制的姿态,而不是主动将触角伸向法律规范模糊的领域。

由于根本,公共权力的影响是显著的,很难得到很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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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40">身体更贵,是否合理?</h1>

在讨论了主题的资格之后,让我们来探讨一下此奖励通知的写作规范。

10月10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发布联合调查通知,未具体说明奖励金额,但表示"奖励给予线索侦查嫌疑人"。

在10月12日发布的通知中,平海镇政府表示,"如果群众在破案方面找到重大帮助,将获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正如网友所说,这一消息乍一看,"像西方人一样奖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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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令是西方电影的一个共同元素,图中是电影《巴斯特·斯克鲁格斯的民谣》。。

图片来源:Bean Petals

是否有标准的方式来规范此奖励通知中的奖励金额?

事实上,"是否规范"的问题很难直接回答,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279条只规定,奖励对象的基本信息、奖励金额应当在奖励通知书中注明。

刑事奖励本身就是对侦查手段的补充,给全社会收集线索。刑事奖励本身的性质存在一些模糊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法律时没有对刑事奖励有详细的规定。

那么,赏金的计算应该采用什么标准呢?刑事奖励真的是"买头"吗?

于慧琳和于少山在《论中国刑事制度的完善:从法制经济学的角度》中提出,从法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刑事奖励的奖励应由"节省侦查费用"和"节省人民群众、维护公安成本"和"遏制犯罪,减少犯罪行为"组成, 以及几个方面的好处结合在一起。

由此可见,刑事奖励是一种与社会合作侦查,节省司法费用。

在这个奖励中,找到尸体的奖励更高,如果不是从阴谋论的角度来看,原因可能如下:

寻找尸体是否比提供大量线索更具成本效益?

还是维持法律和秩序更具成本效益?

还是阻止犯罪更好?

无论如何,似乎不可能得出结论,找到嫌疑人的尸体应该奖励他更高的奖金。

一般来说,警方对通缉发出的奖励,赏金金额视情况的不同数额而定,可分为:提供小案破案协助、提供重大线索、协助逮捕嫌疑人。

对于少数案件,如嫌疑人可能害怕自杀,涉及打捞、山地搜查等专业领域,也可能找到嫌疑人的尸体赏金清单,但一般来说,金额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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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岩县奖励公告(部分)。

此外,奖励通知的作用之一是调动社会各界调查犯罪的积极性,但平海镇政府的奖励通知,看后不仅让人感到困惑,甚至让人产生抵触情绪。官方文件的文字和语气也存在许多不合规定之处。

一般奖励通知对于严谨的刑事侦查,会采用"提供线索""协助抓捕",但这种奖励通知是用在"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离现场"这样的陈述,完全不尊重"不审、不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罪犯"的基本原则,还用了"一次性付款""反向回家监控""注意周围异常情况"等不必要的表述, 可以说是很不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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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64">奖励和想要的有什么区别?</h1>

结合以上两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海镇政府这种奖励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有网友说这是"政府鼓励杀人"。

如果我们想象一个极端的情况,如果有人真的为了获得额外的30,000美元奖励而杀死了嫌疑人,这是一种犯罪吗?

答案必须是违法的。

法治概念的基础之一是不允许个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如果法律允许,这种形式将使司法系统的基础崩溃:国家机器的最大权力是合法杀戮的权力。

应当认识到,杀害通缉犯和自卫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自力更生救济和保护法律利益是一部分,嫌疑人逃跑不符合"非法侵权"的条件,自卫"持续"。

那么,如果是自己造成的,嫌疑人已经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应该如何定义呢?

同样,犯罪嫌疑人享有不经判断的人权,享有与所有人相同的权利,公民可以向警方提供线索,如果采取其他措施,原则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但是,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重大,轻微损害不视为犯罪的",第21条规定了紧急风险规避制度,"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并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原则上不得对逃犯采取强制性措施,具体情况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那么,有没有可以扭曲它的情况?

这需要辨别"奖励"和"想要"之间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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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规定:

莆田凶杀案:镇政府发布悬赏公告,合适吗?01镇政府发布悬赏,合适吗?02尸体价更高,合理吗?03悬赏和通缉,有什么区别?

第150条第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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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条第1、2和4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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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了这么多法律,您可以发现: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通缉是作为胁迫措施存在的,具有通缉的法律后果。

其次,通缉犯的目的是逮捕嫌疑人,而奖励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寻求线索。

第三,通缉通知的发证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此外,通缉犯还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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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悼念条例》第2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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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休金及福利条例》第5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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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深入研究其中的法律关系,你会发现,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奖励是由未指明的多数人提出的要约。

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刑事奖励也可以视为单边的法律行为,方琦、黄丽华在《刑事奖励法律性质的认定——评定和民事奖励两者兼而有之》一文中指出:

"从启动方式来看,刑事奖励作为单方面法律行为,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通缉是立法中侦查权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它具有严格的主体和程序限制,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然在实体法中,惩治犯罪、维护正义是我们永恒的追求,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正当程序的要求,也体现了按照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

任何一方都不应有偏见地追求正义,也不应始终以谦卑的方式掌握公共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