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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兇殺案:鎮政府釋出懸賞公告,合适嗎?01鎮政府釋出懸賞,合适嗎?02屍體價更高,合理嗎?03懸賞和通緝,有什麼差別?

作者:知鴉

在莆田謀殺案中,不僅正義的困境被廣泛讨論,莆田平海鎮政府釋出的獎勵通知也存在争議。公告内容如下:

"請關注各地公衆的異常情況,發現進入痕迹、衣物、食物被靜音、躲避數字和可疑聲音等,經核實,破案有重大幫助,将一次性獎勵2萬元。

"如果發現身份不明的屍體,如果被确認是來自某個歐洲國家的屍體,它将獲得5萬美元的一次性獎勵。

"兩萬活着,五萬死了。

這就是獎勵通知中傳達的含義,也引起了千波一波,不少人質疑:

獎勵由鎮政府頒發,鎮政府是否合格?

為什麼屍體比活人更有價值?

這是兩個令人關切的問題。

因為,這涉及獎勵的兩個重要法律方面:

《獎勵公告科目資格》和《獎勵撰寫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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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的鎮政府頒發獎勵是否合适?</h1>

讓我們從獎勵公告的主題資格開始。

在人們的印象中,一般好像是公安機關,而不是政府,在釋出獎勵公告。

那麼,平海鎮政府是否有資格作為主體釋出獎勵公告,提供獎勵呢?

事實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條例》第27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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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解釋的角度來看,《條例》隻說"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準許,可以發出獎勵通知書",并未規定"哪些主體可以發出獎勵通知書"。

對于公共權力,法律有一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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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女神"Justita / Iustitia",她的名字從"jus"改為法律。手握的天平代表着公平公正的審判,手中的劍代表着制裁罪犯的正義力量,蒙着眼睛代表着平等、客觀、不拘小節的法治精神。

圖檔來源:Unsplash

是以,從這個角度來看,人民政府、檢察院、司法局等機關,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準許,即接受法律授權後,可以發出獎勵通知書。

然而,缺乏主體的範圍也可以被認為是模棱兩可的監管。

如果從制度解釋的角度補充說明,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條例》第一條明确界定,制定意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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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第279條主要定義的缺失也可以了解為預設主體,即公安機關。

是以,出現了一個問題:對适用法律的解釋存在沖突。

是以,有必要進一步解釋立法目的。

對犯罪嫌疑人的獎勵通知是涉及犯罪嫌疑人個人資訊和人格尊嚴的刑事獎勵,獎勵通知是針對全社會的。

這種獎勵不應該是個人的"私人權利"。獎勵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實際上是一種公共權力,應該是偵查權力的一部分。

隻有當法律受到侵犯時,才能利用公共權力來追究罪行。

從廣義上講,人民政府是公共權力的機關,根據社會契約理論的觀點,政府權力來自公民權利的轉移,是以政府擁有追究犯罪和保護法律利益免受侵權的公共權力。

從這種擴大的解釋來看,人民政府可以對嫌疑人發出獎勵通知。

但從狹義上講,獎勵公告的主題是什麼?

如前所述,如果獎勵通知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則通知的主體應僅為具有法律保護功能的公共機關,并按照狹義解釋,也應由公安機關釋出。

當然,如果是其他簡單的獎勵案例線索通知,一些學者認為私人也可以釋出。

這種私人公布的獎勵具有民事獎勵的屬性。如果是民事獎勵,可以算是一種契約,隻關系到權利義務。

是以,雖然平海鎮政府釋出獎勵公告,這種行為不能被視為行政違法行為,但公權力應保持适度克制的姿态,而不是主動将觸角伸向法律規範模糊的領域。

由于根本,公共權力的影響是顯著的,很難得到很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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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40">身體更貴,是否合理?</h1>

在讨論了主題的資格之後,讓我們來探讨一下此獎勵通知的寫作規範。

10月10日,莆田市警察局秀嶼分局釋出聯合調查通知,未具體說明獎勵金額,但表示"獎勵給予線索偵查嫌疑人"。

在10月12日釋出的通知中,平海鎮政府表示,"如果群衆在破案方面找到重大幫助,将獲得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正如網友所說,這一消息乍一看,"像西方人一樣獎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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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令是西方電影的一個共同元素,圖中是電影《巴斯特·斯克魯格斯的民謠》。。

圖檔來源:Bean Petals

是否有标準的方式來規範此獎勵通知中的獎勵金額?

事實上,"是否規範"的問題很難直接回答,因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條例》第279條隻規定,獎勵對象的基本資訊、獎勵金額應當在獎勵通知書中注明。

刑事獎勵本身就是對偵查手段的補充,給全社會收集線索。刑事獎勵本身的性質存在一些模糊的問題,是以在制定法律時沒有對刑事獎勵有詳細的規定。

那麼,賞金的計算應該采用什麼标準呢?刑事獎勵真的是"買頭"嗎?

于慧琳和于少山在《論中國刑事制度的完善:從法制經濟學的角度》中提出,從法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刑事獎勵的獎勵應由"節省偵查費用"和"節省人民群衆、維護公安成本"和"遏制犯罪,減少犯罪行為"組成, 以及幾個方面的好處結合在一起。

由此可見,刑事獎勵是一種與社會合作偵查,節省司法費用。

在這個獎勵中,找到屍體的獎勵更高,如果不是從陰謀論的角度來看,原因可能如下:

尋找屍體是否比提供大量線索更具成本效益?

還是維持法律和秩序更具成本效益?

還是阻止犯罪更好?

無論如何,似乎不可能得出結論,找到嫌疑人的屍體應該獎勵他更高的獎金。

一般來說,警方對通緝發出的獎勵,賞金金額視情況的不同數額而定,可分為:提供小案破案協助、提供重大線索、協助逮捕嫌疑人。

對于少數案件,如嫌疑人可能害怕自殺,涉及打撈、山地搜查等專業領域,也可能找到嫌疑人的屍體賞金清單,但一般來說,金額會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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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岩縣獎勵公告(部分)。

此外,獎勵通知的作用之一是調動社會各界調查犯罪的積極性,但平海鎮政府的獎勵通知,看後不僅讓人感到困惑,甚至讓人産生抵觸情緒。官方檔案的文字和語氣也存在許多不合規定之處。

一般獎勵通知對于嚴謹的刑事偵查,會采用"提供線索""協助抓捕",但這種獎勵通知是用在"犯罪嫌疑人犯罪後逃離現場"這樣的陳述,完全不尊重"不審、不認定犯罪嫌疑人為罪犯"的基本原則,還用了"一次性付款""反向回家監控""注意周圍異常情況"等不必要的表述, 可以說是很不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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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64">獎勵和想要的有什麼差別?</h1>

結合以上兩點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平海鎮政府這種獎勵行為雖然不違法,但在形式和實質上都是不恰當的行為,甚至有網友說這是"政府鼓勵殺人"。

如果我們想象一個極端的情況,如果有人真的為了獲得額外的30,000美元獎勵而殺死了嫌疑人,這是一種犯罪嗎?

答案必須是違法的。

法治概念的基礎之一是不允許個人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如果法律允許,這種形式将使司法系統的基礎崩潰:國家機器的最大權力是合法殺戮的權力。

應當認識到,殺害通緝犯和自衛之間有着本質的差別,自力更生救濟和保護法律利益是一部分,嫌疑人逃跑不符合"非法侵權"的條件,自衛"持續"。

那麼,如果是自己造成的,嫌疑人已經采取了強制性措施,應該如何定義呢?

同樣,犯罪嫌疑人享有不經判斷的人權,享有與所有人相同的權利,公民可以向警方提供線索,如果采取其他措施,原則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

但是,中國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重大,輕微損害不視為犯罪的",第21條規定了緊急風險規避制度,"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并造成損害,不負刑事責任"。

是以,原則上不得對逃犯采取強制性措施,具體情況需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要求。

那麼,有沒有可以扭曲它的情況?

這需要辨識"獎勵"和"想要"之間的差別。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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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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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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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條第1、2和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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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了這麼多法律,您可以發現: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通緝是作為脅迫措施存在的,具有通緝的法律後果。

其次,通緝犯的目的是逮捕嫌疑人,而獎勵的目的大多是為了尋求線索。

第三,通緝通知的發證機關隻能是公安機關。

此外,通緝犯還可能産生其他法律後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6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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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悼念條例》第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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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終身俸及福利條例》第5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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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深入研究其中的法律關系,你會發現,作為一種合同形式,獎勵是由未指明的多數人提出的要約。

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刑事獎勵也可以視為單邊的法律行為,方琦、黃麗華在《刑事獎勵法律性質的認定——評定和民事獎勵兩者兼而有之》一文中指出:

"從啟動方式來看,刑事獎勵作為單方面法律行為,一經發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通緝是立法中偵查權的一部分,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部分,它具有嚴格的主體和程式限制,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雖然在實體法中,懲治犯罪、維護正義是我們永恒的追求,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和正當程式的要求,也展現了按照程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

任何一方都不應有偏見地追求正義,也不應始終以謙卑的方式掌握公共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