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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瑶健康去年年报多处数据不一致 董秘郭沁被监管警示

作者:中国经济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披露,及时向湖北端大健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段健,证券代码:605388)董事会秘书郭伟及时发布监管警告(《上交所公证信(2021)第0136号》) 的决定。

根据监管警告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4月16日披露的《关于订购湖北端达健康饮料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2021年第28号)和公司相关补充更正公告,2020年年报"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第四节的披露存在不一致之处, 2021.

一是2020年年报上市的2019年原材料采购量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前后披露不符,金额差额为3.75亿元;四是主营业务子产品信息表中公布的销售收入产品信息表与其他饮料销售收入相差43.39亿元,第五是主营业务子产品表与成本分析表的销售收入差,相差386.68万元。

根据健康公告,上述差异系统是由口径不一致引起的。然而,在2021年8月19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通知之前,公司并未在其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差异的原因和统计口径的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年报经营数据存在诸多差异,差异原因未及时、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的有关规定,即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第2条——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7月6日-2023年7月5日)郭伟作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违反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和承诺》中的承诺(监事、 高级经理)。

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作出了以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郭伟进行监督警告, 及时担任董事会秘书。

监管警告文件称,公司应谨慎行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经营,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忠诚勤勉尽责的职责,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 确保公司及时、公正、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007年9月至2011年8月,郭先生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担任全骏集团的法务经理,并于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2.2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2.5条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或者基于事实的判断和意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作虚假记录。

第3.1.4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中作出承诺:

(1)遵守并督促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诚勤勉的义务;

(2)遵守并敦促公司遵守本规则和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3)遵守并敦促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4) 联交所认为适当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高级管理层还应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任何可能对公司运营或财务领域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等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3.2.2条规定: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管理投资者关系,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董事会筹备会议、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及有关高级管理层会议,并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和签字工作;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性,并在重大信息披露未披露时及时向本交易所报告和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核实报道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局的询问;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公开中的责任;

(7) 当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定时, 它应立即提醒相关人员并向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存董事、监事、高级经理、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化;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第1款规定:

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主体的日常监督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解释;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 发出各种通知和信函;

(四)会见有关人员;

(五)暂时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证监会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监督建议书;

(八)其他监管措施。

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本交易所的日常监督,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本交易所的查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均瑶健康去年年报多处数据不一致 董秘郭沁被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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