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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瑤健康去年年報多處資料不一緻 董秘郭沁被監管警示

作者:中國經濟網

來源:中國經濟網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披露,及時向湖北端大健康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段健,證券代碼:605388)董事會秘書郭偉及時釋出監管警告(《上交所公證信(2021)第0136号》) 的決定。

根據監管警告檔案,根據中國證監會4月16日披露的《關于訂購湖北端達健康飲料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決定》(2021年第28号)和公司相關補充更正公告,2020年年報"經營情況讨論與分析"第四節的披露存在不一緻之處, 2021.

一是2020年年報上市的2019年原材料采購量與公司招股說明書前後披露不符,金額差額為3.75億元;四是主營業務子産品資訊表中公布的銷售收入産品資訊表與其他飲料銷售收入相差43.39億元,第五是主營業務子産品表與成本分析表的銷售收入差,相差386.68萬元。

根據健康公告,上述差異系統是由口徑不一緻引起的。然而,在2021年8月19日披露2020年年度報告的補充更正通知之前,公司并未在其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差異的原因和統計口徑的變化。

綜上所述,公司2020年年報經營資料存在諸多差異,差異原因未及時、完整披露,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确、不完整,影響投資者知情權。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5條的有關規定,即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第2條——年度報告的内容和格式。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2020年7月6日-2023年7月5日)郭偉作為資訊披露的具體負責人,違反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的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聲明和承諾》中的承諾(監事、 進階經理)。

針對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門作出了以下監管措施決定:對郭偉進行監督警告, 及時擔任董事會秘書。

監管警告檔案稱,公司應謹慎行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經營,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盡到忠誠勤勉盡責的職責,促進公司規範化運作, 確定公司及時、公正、真實、準确、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2007年9月至2011年8月,郭先生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書記員,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擔任全駿集團的法務經理,并于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董事會秘書。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

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本規則及本交易所其他規定,及時、公正地披露資訊,并確定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

第2.2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確定公司及時、公正地披露資訊,并確定資訊披露的内容真實、準确、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内容真實、準确、完整,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第2.5條規定:

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披露資訊時,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或者基于事實的判斷和意見,如實反映實際情況,不得作虛假記錄。

第3.1.4條規定: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聲明和承諾中作出承諾:

(1)遵守并督促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誠勤勉的義務;

(2)遵守并敦促公司遵守本規則和交易所的其他規定,并接受公司的監督;

(3)遵守并敦促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4) 聯交所認為适當的其他職責及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履行承諾。

進階管理層還應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任何可能對公司營運或财務領域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等的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3.2.2條規定: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公司資訊公開披露,協調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責任人遵守資訊披露相關規定;

(2)負責管理投資者關系,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資訊溝通;

(三)組織董事會籌備會議、股東大會,出席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及有關進階管理層會議,并負責董事會會議的記錄和簽字工作;

(4)負責公司資訊披露的保密性,并在重大資訊披露未披露時及時向本交易所報告和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主動核實報道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複本局的詢問;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教育訓練,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資訊公開中的責任;

(7) 當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知悉任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本規則、本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或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定時, 它應立即提醒相關人員并向交易所報告;

(8)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儲存董事、監事、進階經理、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并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持股情況變化;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6條第1款規定:

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主體的日常監督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或其董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和進階管理層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解釋;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核實并發表意見;

(三) 發出各種通知和信函;

(四)會見有關人員;

(五)暫時不接受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檔案;

(六)向證監會舉報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向有關主管部門發出監督建議書;

(八)其他監管措施。

本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他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接受并積極配合本交易所的日常監督,在規定期限内如實答複本交易所的查詢,并按要求送出說明,或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均瑤健康去年年報多處資料不一緻 董秘郭沁被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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