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举证

作者:许海峰律师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举证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举证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规定,鉴定依据包括行为依据、法律政策依据和分析计算依据。行为依据是指鉴定委托书;法律政策依据是指开展鉴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分析(或计算)依据,主要是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变更单、纪要、勘查、及测量资料、价格信息来源等。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专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后做出的,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提交的材料也是证据,凡与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关的一切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图纸、设计变更与洽商、工程联系单、签证和索赔等相关证据,都应提交给鉴定单位。在司法鉴定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及时提供鉴定材料。如果未按鉴定人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也必须有充分的鉴定依据。如果主要鉴定依据不足,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很可能导致鉴定报告不被采信。

主编:朱树英

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735页

出版时间:2015.06.01

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的举证

【联系方式】点击关注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联系方式】点击关注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