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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司法鑒定中的舉證

作者:許海峰律師

當事人在司法鑒定中的舉證

當事人在司法鑒定中的舉證

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的規定,鑒定依據包括行為依據、法律政策依據和分析計算依據。行為依據是指鑒定委托書;法律政策依據是指開展鑒定工作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分析(或計算)依據,主要是指相關技術标準、規範、規程、定額、圖紙、合同、招投标檔案、簽證、變更單、紀要、勘查、及測量資料、價格資訊來源等。由此可見,司法鑒定意見是根據委托鑒定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經專業的檢測和計算分析後做出的,是以,當事人提供送鑒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送出的材料也是證據,凡與要求鑒定的事項有關的一切材料,包括雙方簽訂的合同、補充協定、圖紙、設計變更與洽商、工程聯系單、簽證和索賠等相關證據,都應送出給鑒定機關。在司法鑒定中,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鑒定,及時提供鑒定材料。如果未按鑒定人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鑒定人開展鑒定工作,也必須有充分的鑒定依據。如果主要鑒定依據不足,當事人提出反駁意見,很可能導緻鑒定報告不被采信。

主編:朱樹英

來源:《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觀點內建》,第735頁

出版時間:2015.06.01

法學分類:建設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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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律師】許海峰律師,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二十多年,現已出版法學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衆多社會反響。

【擅長領域】合同、房地産、建設工程、金融借貸、擔保、公司股權、證券等民商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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