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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和B站闹到了法院,这次B站“避风港”原则不灵了

作者:天健知产

在上一期中,我们谈到了江苏高院判断百度网盘共享适合"避险"的原则。本期我们谈论的是B站"避风港"原则为什么不呢。

2016年,优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发现上海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并实际运营的"哔哔一英里"网站(以下简称B站)中,享有其传播信息网络"德云社会B非内梢盒庆典2016"(以下简称节目单)的专有权, 然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优酷和B站闹到了法院,这次B站“避风港”原则不灵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幻影公司侵犯了优酷对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权,判给幻影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即维持一审判决。

优酷和B站闹到了法院,这次B站“避风港”原则不灵了

同样是用户上传,同样是客户的份额,为什么百度网盘适用"避风港"原则,而B站不合适?

首先,让我们看看什么是"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义务将其删除,否则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未存储在ISP的服务器上,并且没有被告知应删除的内容,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于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避风港原则由两部分组成,"通知和删除"(通知-删除程序)。(摘自360百科全书)

优酷和B站闹到了法院,这次B站“避风港”原则不灵了

根据"避风港"的原则,我们结合两个案例研究,我们可以看到结局。

百度盘和B站均提供空间服务。但是,百度磁盘只是用作存储,而使用MD5价值技术来做独特的存储,而没有参与实际操作,所以不能做技术删除(因为它是唯一的存储,删除不会分散用户损失)。虽然B站也提供存储功能,但B站在分享和推广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商业运营行为,并没有注意到对侵权作品的有效限制,存在审查不严。此外,B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不喜欢百度网盘公司,以提供MB5价值存储模式进行自卫。我们有理由相信,B站接到侵权通知后,可以同时删除侵权作品,但其他非侵权作品也不会造成损失。

因此,这是对如何使用避险原则的简要总结。

1、网络运营者不参与操作客户存储的信息(包括共享、推荐、推广等)。也就是说,客户的自发行为,传输边界是有限的。

2、如果网络运营商对客户存储信息进行操作,就要完善机制,加强审查,及时履行移除义务。必要时,可用技术手段对涉嫌侵权作品进行技术屏蔽。

编者按:对于网络运营商如何应用"避风港"原则,欢迎给我们留言讨论。

上一期《匆匆那年》版权侵权案终审判决——百度网盘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