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中,我們談到了江蘇高院判斷百度網盤共享适合"避險"的原則。本期我們談論的是B站"避風港"原則為什麼不呢。
2016年,優酷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發現上海幻影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影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在其開發并實際營運的"哔哔一英裡"網站(以下簡稱B站)中,享有其傳播資訊網絡"德雲社會B非内梢盒慶典2016"(以下簡稱節目單)的專有權, 然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對資訊網絡傳播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幻影公司侵犯了優酷對涉案節目的資訊網絡傳播專有權,判給幻影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即維持一審判決。
同樣是使用者上傳,同樣是客戶的份額,為什麼百度網盤适用"避風港"原則,而B站不合适?
首先,讓我們看看什麼是"避風港"原則。"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版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僅提供空間服務而不制作網頁内容時,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義務将其删除,否則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内容未存儲在ISP的伺服器上,并且沒有被告知應删除的内容,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于搜尋引擎、網絡存儲、線上圖書館等。避風港原則由兩部分組成,"通知和删除"(通知-删除程式)。(摘自360百科全書)
根據"避風港"的原則,我們結合兩個案例研究,我們可以看到結局。
百度盤和B站均提供空間服務。但是,百度磁盤隻是用作存儲,而使用MD5價值技術來做獨特的存儲,而沒有參與實際操作,是以不能做技術删除(因為它是唯一的存儲,删除不會分散使用者損失)。雖然B站也提供存儲功能,但B站在分享和推廣過程中,存在明顯的商業營運行為,并沒有注意到對侵權作品的有效限制,存在審查不嚴。此外,B在法庭辯論過程中,不喜歡百度網盤公司,以提供MB5價值存儲模式進行自衛。我們有理由相信,B站接到侵權通知後,可以同時删除侵權作品,但其他非侵權作品也不會造成損失。
是以,這是對如何使用避險原則的簡要總結。
1、網絡營運者不參與操作客戶存儲的資訊(包括共享、推薦、推廣等)。也就是說,客戶的自發行為,傳輸邊界是有限的。
2、如果網絡營運商對客戶存儲資訊進行操作,就要完善機制,加強審查,及時履行移除義務。必要時,可用技術手段對涉嫌侵權作品進行技術屏蔽。
編者按:對于網絡營運商如何應用"避風港"原則,歡迎給我們留言讨論。
上一期《匆匆那年》版權侵權案終審判決——百度網盤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