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记者 王晨轩涛峰)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关于审理互联网相关著作权案件的新闻发布会。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轩表示,到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受理版权案件28946件,结案27925件,和解比例为96%。从结案的方式来看,通过调解和撤销审结的案件21714件,占比78%,通过判决等其他方式结案6236件,占22%,利息和诉讼结果明显。从试验周期来看,平均试用期为51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周期大大缩短。
"为了解决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中长期存在的困难和痛点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科技司法、审判方式改革、赔偿标准升级等领域形成了整体的共同努力。赵瑞轩介绍。
为了破解"难以证明"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版权链与平衡链"双链对接",实现版权登记信息的实时交互,高效获取,大大降低证明成本,提高证据可信度。为解决"长周期",法院通过推进小规模诉讼,概括"争议要素与要点"与"确认"三步法,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提高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为了扭转"低赔偿"的局面,法院通过建立精细梯度赔偿标准,发挥一系列标杆案件的威慑力,加大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行为的制裁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近期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版权的纠纷呈现出更多新的特点。高科技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新的创作方法和作品的产生,这些成就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适用什么样的保护规则,成为司法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此外,涉案技术应用多,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经济背景、多行业呈现混合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版权领域产业生态发生新变化,亟待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数字版权治理体系。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总结了一些裁判理念,为发展网络知识产权提供了规则和指引。"我们通过裁判表明了我们的司法态度,必须坚决遏制以创新为名的侵权行为。例如,使用共享成员,收听音频和视频戏剧等行为和商业模式,传播他人的作品,都是非法的。我们也违反了这一点。"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告诉记者。
例如,在"画外音秀"案中,原告是动画短片《艾弗里梦岛——我的云》等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是手机软件《画外音秀》APP开发、运营主体。原告发现,涉案软件中发现了涉案作品中的14件画外音素材,以及基于上述画外音素材的2万多个画外音视频。用户可以通过为平台充电来奖励基于配音镜头的配音视频。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6.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费用250元。法院认为,短视频行业已成为互联网相关版权领域的关注点,其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符合行业发展的需要。当短视频服务提供者故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预见侵权的能力作为确定其过错的重要因素。上述决定旨在通过使短视频服务提供商能够采用健康,合法的商业模式来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法院在"现场演唱歌曲""画外音秀"一案中回应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即网络平台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更加审慎地注意侵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