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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评论|本负责人对酒鬼进行反击被刑事拘留、自卫或打澄清

特约评论员刘宇轩

另一起涉及自卫的有争议的案件。

据报道,6月21日下午5点.m,在河南省周口市泰康县马头镇,醉酒的彭建丰闯入阳庄小学校园,将王海峰校长推入宿舍,殴打王海峰。王海峰还手,导致彭剑风倒在宿舍里。经鉴定,王海峰鼻骨骨折,彭剑峰失去了三颗牙齿,均为二级轻伤。

地方公安机关认定该案是打架的,彭建丰一开始就有明显过错,王海峰犯罪明显轻。两人都因涉嫌故意伤害而被刑事拘留。

这样的结论让不少网友吃惊。如果是共同打架,两边执法机构"各五十板",不能再正常了。问题是,一个醉酒的男人闯入校园,先打了那个男人,校长自卫反击。你怎么看,校长也是最合法的自我解脱行为,怎么会和"打架"混为一谈呢?

仅从伤害认定来看,似乎有必要故意伤害犯罪来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但有句话叫"正义有一张普罗托斯的脸",谁受伤并不意味着谁有理智,受伤的人就不一定应该被追究责任。根据《刑法典》,为了制止和防止正在进行的非法违法行为,即使对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损害,也应属于自卫范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现场的老师和家长、当地教育部门领导和同事,以及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王海峰的行为是自卫,为什么地方公安机关的结论有这么大的分歧?

新闻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据民警介绍,案件在调查之初,也认为王海峰属于自卫,"但自卫真的不好定义。最后,经过泰康县公安局法制办与区派出所"联合协商",才才得出"打架""故意伤害案"的结论。

的确,自卫的定义并不容易。区分打斗和自卫,在办案实践中始终是一个难题,但很难不回避定义的借口。作为经验丰富、专业的案件官员,我们必须遵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基础"的真相。在处理此案时,双方身体冲突的一部分无形中扩大了,"之前过错"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是遗憾,也是缺陷。

当年昆山持刀反杀人案发生后,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实践纠正、出台指导性案例,不断释放出"法律不能向法律低头"的强烈信号。《关于依照两高一法实施自卫制度的指引》明确规定:"过错方先做,手段明显过分,或者一方先做,在另一方试图避免冲突时继续侵权, 殴打另一方的行为一般应被视为防御行为"。据此,王海峰的反击行为应该与对方的伤害行为区分开来,是否享有依法免责的权利,值得深思。

今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院长苗生明在谈到适用自卫制度时表示,依法属于自卫或者有自卫情的案件,应敢认定。这种说法不仅是司法对自卫的支持,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和泥"现象的有力纠正。

人体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必须激活自卫。地方当局应秉持法治精神,尊重公众常识和简单公正,对争议案件作出更合理的认定。

负责编辑:甘琼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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