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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評論|本負責人對酒鬼進行反擊被刑事拘留、自衛或打澄清

作者:澎湃新聞

特約評論員劉宇軒

另一起涉及自衛的有争議的案件。

據報道,6月21日下午5點.m,在河南省周口市泰康縣馬頭鎮,醉酒的彭建豐闖入陽莊國小校園,将王海峰校長推入宿舍,毆打王海峰。王海峰還手,導緻彭劍風倒在宿舍裡。經鑒定,王海峰鼻骨骨折,彭劍峰失去了三顆牙齒,均為二級輕傷。

地方公安機關認定該案是打架的,彭建豐一開始就有明顯過錯,王海峰犯罪明顯輕。兩人都因涉嫌故意傷害而被刑事拘留。

這樣的結論讓不少網友吃驚。如果是共同打架,兩邊執法機構"各五十闆",不能再正常了。問題是,一個醉酒的男人闖入校園,先打了那個男人,校長自衛反擊。你怎麼看,校長也是最合法的自我解脫行為,怎麼會和"打架"混為一談呢?

僅從傷害認定來看,似乎有必要故意傷害犯罪來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但有句話叫"正義有一張普羅托斯的臉",誰受傷并不意味着誰有理智,受傷的人就不一定應該被追究責任。根據《刑法典》,為了制止和防止正在進行的非法違法行為,即使對另一方造成了物質損害,也應屬于自衛範圍,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事發現場的老師和家長、當地教育部門上司和同僚,以及絕大多數網友,都認為王海峰的行為是自衛,為什麼地方公安機關的結論有這麼大的分歧?

新聞報道中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據民警介紹,案件在調查之初,也認為王海峰屬于自衛,"但自衛真的不好定義。最後,經過泰康縣警察局法制辦與區派出所"聯合協商",才才得出"打架""故意傷害案"的結論。

的确,自衛的定義并不容易。區分打鬥和自衛,在辦案實踐中始終是一個難題,但很難不回避定義的借口。作為經驗豐富、專業的案件官員,我們必須遵守"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基礎"的真相。在處理此案時,雙方身體沖突的一部分無形中擴大了,"之前過錯"被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是遺憾,也是缺陷。

當年昆山持刀反殺人案發生後,最高司法機關通過司法實踐糾正、出台指導性案例,不斷釋放出"法律不能向法律低頭"的強烈信号。《關于依照兩高一法實施自衛制度的指引》明确規定:"過錯方先做,手段明顯過分,或者一方先做,在另一方試圖避免沖突時繼續侵權, 毆打另一方的行為一般應被視為防禦行為"。據此,王海峰的反擊行為應該與對方的傷害行為區分開來,是否享有依法免責的權利,值得深思。

今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院院長苗生明在談到适用自衛制度時表示,依法屬于自衛或者有自衛情的案件,應敢認定。這種說法不僅是司法對自衛的支援,也是對司法實踐中"和泥"現象的有力糾正。

人體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必須激活自衛。地方當局應秉持法治精神,尊重公衆常識和簡單公正,對争議案件作出更合理的認定。

負責編輯:甘瓊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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