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某村有农资“忽悠团”正在走街串巷销售种子,陈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被处以罚款28500元,没收玉米杂交种95袋。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某农资经销处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被处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未销售的玉米种子16袋,罚款20000元。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某农资种子经销处经营劣种子,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15000元。
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种子商场以涉嫌经营假种子立案调查,并对某种子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122袋假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8万余元。某种子商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6件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近期,又有多起种子案曝光,一起来看看!
01
孟村回族自治县陈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有农资“忽悠团”正在走街串巷销售种子。经查,陈某委托中间人刘某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玉米杂交种伊*100袋、囤*40袋。后陈某购入玉米杂交种浚*40袋。2024年3月12日,刘某自留玉米杂交种伊*5袋用于试种,将剩余玉米杂交种伊*95袋、囤*40袋交付陈某。案发时,上述涉案玉米品种无销售情节,处于待售状态。玉米杂交种伊*引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含孟村回族自治县辖区,系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陈某承认所销售的玉米杂交种伊*、囤*、浚*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且未按照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其明知经营农作物品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而未遵守,存在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以罚款28500元,没收玉米杂交种伊*95袋的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1.发挥执法办案协查机制。本案中,孟村县农业农村局充分发挥案件协查机制,特别是处理跨区域案件时能够及时沟通相关县市,获取本案的关键证据,突破了同一地区在执法资源、执法手段方面的局限性,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增强了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2.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法行为。本案中,通过追根溯源,迅速锁定涉案产品源头,切断了非法供应链条,减少了农民因购买使用涉案种子而造成经济损失,全链条打击各类农业违法行为,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增强了农民对农资市场的信任度,提升了农业执法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02
定兴县某农资经销处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5日,定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保定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投诉,反映某农资经销处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京*玉米种子。经查,京*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为河北省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从行政区域划分,定兴县为保定市北部地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定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未销售的京*玉米种子16袋,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1.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确认了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登记保存物品,证明当事人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案件处理公开公正。2.增强辩假意识。普法是基础,治理是关键。执法过程中要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做到执法普法有机统一。同时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切实为农民增产增收保驾护航。
03
滦县某农资种子经销处经营劣种子案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5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关于核查河北省2023年春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指出某农资种子经销处涉嫌经营劣种子。经查,当事人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玉米种子,经检测纯度为94.0%,低于标签标注的纯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玉米种子属于劣种子。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15000元。典型意义
1.严格依法履职。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关键。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及时、准确打击该类违法行为,是农业执法部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基本职责,是执法护农的生动体现。2.执法宣传并重。该案件发生在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段,执法机构及时介入、迅速立案调查,防止了劣种子的扩散。通过教育和惩戒并重,当事人认识到种子质量的重要性以及违法经营种子的后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同时以案释法,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有效提高了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意识。
04
某种子商场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22年1月,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大队对某种子商场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被测样品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不同。某县农业农村局对该种子商场以涉嫌经营假种子立案调查。经查,某种子商场存在经营假种子的问题。2022年7月,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种子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122袋假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8万余元。某种子商场不服,以种子零售商对经营种子的质量和真伪没有检验义务、自身无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审理法院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农作物种子工作,有对辖区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属于假种子。某种子商场作为销售者,所销售的种子存在生产经营许可信息未标注或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品种审定编号不正确的情况。生产经营假种子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种子的标签标注内容进行查验属于种子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某种子商场并未尽到其应尽的查验义务。某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后果、违法经营货值和违法品种数量等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处罚不存在过当情形。法院判决驳回某种子商场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仓廪实,天下安。种子作为重要的农资,是粮食安全的基础。为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种子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受到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子产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种子的标签标注内容有查验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彰显了坚决支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的鲜明司法导向,对引导种子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捍卫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新闻网等编辑丨农财君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