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属于职业索赔人关注的一个老重点了,一些职业索赔人会在网络交易平台中自动搜索新资源食品的关键词,然后批量下单,进而进行投诉,而一些监管执法人员没有系统研究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规定,无论在监管中,还是处理投诉中,对法律规定把握不准,特别是对卫健委公告的性质归属,界定上存在误区。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笔者归纳了以下要点,供广大一线监管同仁进行学习应用。
一、什么是新资源食品?
新资源食品并非标准术语,标准的名称是“新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大陆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二、如何判断某种食品原料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
判断标准是“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可以用一句话总结更容易理解:只要在省级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传统(包括餐饮)或被《药典》收录,都不属于新食品原料。
三、擅自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是何种违法行为?
构成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之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处罚。
四、新资源食品排除哪些食品?
新资源食品属于普通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药品不属于新食品原料。
五、新资源食品公告如何审批发布?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卫健委提出申请。
国家卫健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以卫健委《公告》形式发布。
符合《公告》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生产者都可以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但应当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生产、标识有关信息。
(示例)
六、卫健委《公告》的性质
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二第7.3条规定:“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所以,卫健委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公告》,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命令或行政告知,自公告发布后,相关市场主体均可按照公告要求行事,无需特别审批。
因而,《新食品原料公告》不属于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
将违反公告的行为,定性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错误的。
七、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识有何要求?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通常,公告包含以下要求:中英文名称、基本信息、工艺简述、适宜(不适宜)人群、食用方式、食品安全指标等。(公告示例)
八、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如何处理?
新食品原料公告通常会限定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对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进行限量。
《新食品原料公告》的食品安全指标限量,属于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很多食品安全标准中就规定了有关限量要转致到“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所以,公告本身并不成为食品安全标准,但其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限量却可以成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来源。
因此,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理。
九、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识不符合公告规定如何处理?
基于国家卫健委《新食品原料公告》不属于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识不符合公告规定,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定性。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条“其他”规定:“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卫健委《新食品原料公告》属于告知类通知的属性,公告发布后,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也不需要特殊审批,也不能按本条规定以标识“不符合GB7718规定”定性。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但未设定罚则,从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上,也无法找到合适的罚则。
根据有禁则无罚则的处理,只能责改。
即使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根据《产品质量法释义》“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对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遵守。例如食品,国家制定了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生产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义务。”违反本款规定的,依然需要责改。
不适宜人群不属于产品质量二十七条规定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产品质量法释义》的释义是“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是为了保护被使用的产品免遭损坏,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
十、如何应对新食品原料不适宜人群的投诉?
常见的对新食品原料的投诉,集中在未标识“不适宜人群”上。
首先,未标识不适宜人群,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适用于十倍赔偿。
其次,在有禁则无罚则的情况下,只能予以责改。
牢记法无规定不可为,不能为了惧怕纠缠而变着法适用法律去实施处罚。
投诉处理示例:重瓣玫瑰
对新食品原料玫瑰花的投诉量应当是比较大的,对于此类投诉,应当了解以下知识:
1.原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已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且无不适宜人群的要求。
2.什么是重瓣玫瑰:重瓣玫瑰即食用玫瑰,食用玫瑰为蔷薇科蔷薇属的物种玫瑰(学名为Rose rugosa)的各个栽培种,重瓣玫瑰花的花瓣为繁杂的多瓣,而非食用玫瑰花是单瓣玫瑰,它的花瓣是单片的(从花瓣根部很容易识别)。
目前市面上的可食用玫瑰都是重瓣玫瑰,平阴玫瑰、苦水玫瑰、妙峰山玫瑰等很多品种还成为了地理标志产品。
重瓣玫瑰是以栽培生产为主,产量大,易栽培;而单瓣玫瑰是种子栽培,产量低,几乎不可能用于食品生产。
想拿单瓣玫瑰来生产食品,只怕更难,代价更高,所以职业索赔人就是鱼目混珠,玩文字游戏,大家认真就上当了。
3.投诉应对:谁主张谁举证,投诉人拿出被投诉食品使用非重瓣玫瑰的证据来,不然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投诉处理示例:桃胶
关于桃胶的投诉也比较多,桃胶是卫健委(2023)第8号公告公布的新食品原料,投诉主要集中在未标识不适宜人群上和食用限量上。
按公告要求,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和推荐食用限量(≤30 克/天)。公告中桃胶的食用限量是“推荐食用量”,并非强制性规定。
根据前文分析:未标识不适宜人群或食用限量的,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适用十倍赔偿,商家有权拒绝赔偿。
对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责改即可。
来源:市间法
编辑:周晶
一审:史登银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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