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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船舶被扣押面临拆解,律师维权保船舶案情简介法院裁判律师思路:面对行政机关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形,当事人如何救济?案号:

作者:合肥高飞律师

< h1类""pgc-h-right-arrow"数据跟踪""1">简介</h1>

该船因涉嫌非法采砂而被拘留长达一年,没有收到书面决定

2019年12月30日,朱镕基在安徽省芜湖市斗江区经营一家采砂企业多年,因涉嫌非法采砂,被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带回调查。由于不构成刑事案件,派出所翌日将案件转介至铜岭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并将该船停泊在指定区域。

然而,自移交案件以来,采砂办公室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处理此案。

朱曾多次要求采砂办公室处理,但采砂办公室以无法为船舶实际船主提供材料为由拒绝与朱本人处理。

该船面临拆除,并两次被起诉要求法院财产保护

因为朱本人的待遇一直没有结果,所以委托苏黎明和高飞的律师为诉讼权利辩护。

2020年8月14日,铜岭市义安区水利局向铜岭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遇到未立案、未作出决定的情况。随后,通过中国法院的投诉等程序,最终指定中级人员受理案件(见亲办公室案件条款:行政起诉,法院既不立案,又拒绝发出不立案通知,如何处理?) )。

但在诉讼中,朱某得知该船已被拖到拆船公司,将面临拆解。

面对紧急情况,苏黎明律师向宜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与处理法官充分沟通后,亲自核实船舶停靠在现场,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保全船舶未被拆解,防止损失扩建, 同时也为后续治疗提供充分的保护。

<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12">法院判决</h1>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水利局控制船舶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

水利局在接收和控制船舶一年多后,未能及时查明事实,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判决:

确认被告人对装有山地货物的XXX船采取行政胁迫措施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采砂船舶被扣押面临拆解,律师维权保船舶案情简介法院裁判律师思路:面对行政机关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形,当事人如何救济?案号: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17">律师的想法: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出具书面决定处理的情况,委托人如何补救?</h1>

本案的,当船舶等物品被强行扣押,但行政机关未出示任何书面材料时,当事人如何补救?立案直诉时,人民法院往往会以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为由予以驳回。

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是无书面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的正确途径

在行政机关已作出事实上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产,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处理的,可以直接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判决处理。

通过这种类型的诉讼,有可能摆脱没有书面决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困境。

< h1 级""pgc-h-right-arrow" 数据跟踪""24" >案例编号:</h1>

(2021) 0706线第20号

律师:苏黎明、高飞

审判庭:铜岭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