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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的提醒告诫

安全生产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的提醒告诫
安全生产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的提醒告诫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以及使用化妆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认真遵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严格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采购、验收、储存相关义务,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合规。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四、违法经营使用假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按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五、违法经营使用过期药品等劣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六、未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质量管理义务的。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九、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或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或者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或者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药械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要根据要求自查自纠,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登记后暂存不合格区,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将持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置。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4年6月15日

安全生产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的提醒告诫

供稿:药品股

编辑:陈同鑫

初审:黄克树

复审:黄辉

终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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