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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风波:一场关于"赌博"定义的法律争议
"下午好,请跟我们回派出所一趟。"
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赵波一时摸不着头脑。他正在自己经营的小小棋牌室打理生意,几位老伙计也在这里闲聊打麻将,一切似乎跟往常一样平凡无奇。
谁能料到,就在这一个普通的下午,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纷争就此拉开了序幕。
作为一名六十多岁的老板,赵波原以为自己按部就班经营着一家合法的娱乐场所,但很快他就意识到,对于"赌博"一词的定义存在着法律和现实生活之间的重大分歧。
这不仿佛给人们抛出一个哥德尔般的难题:一个看似简单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解读和裁判。
让我们再次回到那个事关重大的下午。当民警将赵波和8名顾客带回派出所时,他们收缴了一笔金额为20370元的"现金",且认为这是赵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对此赵波的解释是:那笔钱根本不是什么"非法所得",而只是他按照每人每场30元标准收取一年多的正常"茶水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水电费等经营开支。
他手中还拿着一份棋牌室的营业执照,按理说这种小额收费并不违法。
但是法律头一次给了赵波一记重击。很快他就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遭到刑事拘留,随后又被以"赌博罪"一审获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法院判决认定,他为赌客们提供场所、赌具和结算赌资等服务,并非单纯收取场地费和服务费,已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
面对这样的指控,赵波自然是不服的。在他看来自己的行为无非是一个正常经营者该做的事情,与"赌博"二字相去甚远。
可是法律却将之等同于为"赌博"牟利,对他处以了严厉的刑罚。
这不禁让人回想起法理学家赫伯特·哈特的"无知铁匠"理论。正如这位思想家所说,每一个规则在具体应用时都可能产生不确定性,因为语言的开放性质注定了对任何规则的理解都存在歧义。
对赵波而言,他的棋牌室只是一个让老伙计们打发时间的地方,收费也是为了维持正常运营。但对于法院和警方而言,他的行为已然触犯了"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无疑折射出"语言的开放性"给法律实践带来的困境。
赵波表示:再审已被中院驳回,但会继续向省高院申诉
事实上大陆现行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赌博罪"的定义还是有一些模糊之处的。比如到底什么才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娱乐场所收取少量费用就等同于"非法牟利"吗?这种含糊不清的规定,注定会给执法带来挑战。
这也正是赵波辩护律师坚持的论点。他们认为,仅凭赵波通过微信发出的"三缺一,今天来吗?"这类寻常语句,就将其行为等同于"聚众赌博"于法无据
同时收取每人每场30元的"茶水费"只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收费行为,与"抽头渔利"有着本质区别。
尽管如此,经过数次上诉,赵波的诉求仍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终审裁定不但驳回了再审申请,还被指诉权滥用。这无疑加深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同案却不同判的现象,更是让人感到疑惑重重。与赵波同案的8名参赌人员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而赵波作为老板却被判有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结果一方面反映出法律对同案人员的判罚标准有待统一,另一方面也让人怀疑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据了解,温州鹿城区就有2000多家大小不等的棋牌室,它们的经营模式与赵波并无二致,为何偏偏只有他一人遭到如此重判?
程序公正的缺失,也是此案引发质疑的一大原因。法院在作出终审裁定时未公开开庭审理,令人觉得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
更有谴责之声指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赵波"当庭认罪认罚"的记载与事实不符。这不禁让人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总的来说,这场纷争将"赌博"一词的定义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有学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赌博罪的法律界定,明确何种行为才会触犯相关罪名。
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应注重平等保护和程序正义,避免选择性执法和判决不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法治理念。
每一个案例都可能成为社会反思的镜子。赵波的经历无疑为我们拷问了"赌博"一词在法律层面的界定问题,以及司法运作中一些亟需完善的环节。
相信只要我们在法理和实践的互动中不断汲取经验教训,就一定能让法律的执行越来越精准,使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坚实保障,让公平正义真正伸张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素材参考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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