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泉区何先生
因为资金周转想要贷款
但由于自身征信状况不佳
正规银行渠道无法办理
正值一筹莫展之际
2024年4月
他收到一封快递信件
打开一看是张落款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的
“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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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好奇心理
进入微信群
群内所谓的咨询师称
可以提供银行流水“包装”服务
专为征信薄弱的公民办理贷款
何某立刻心动了
在诱导下将名下多张银行卡
提供给对方
然而其银行卡被作为
诈骗集团“资金流”
先后接收到全国各地多名受害人
共15万元被骗资金
后何某在对方安排下取现
汇款至对方指定账户
何某非但没有如愿办成贷款
还因租借“两卡”
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
受到相应信用惩戒
非法买卖“两卡”的后果
0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02限制业务
03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04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
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
非法买卖、租借“两卡”
若发现涉“两卡”违法犯罪线索
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颍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