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于晓晓
执业机构: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集团淄博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36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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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年龄12周岁,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感情无法调和,最终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2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婚生子张小某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李某外出务工,并未实际抚养孩子,张小某实际由张某抚养。2023年6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承担2021年2月至2023年6月的抚养费17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抚养,应考虑子女意见,虽然生效裁判确定婚生子张小某由李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张小某实际由张某抚养至今。经询问张小某意见,其愿意继续跟随张某共同生活,因此张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未成年人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本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考虑,原告提出的要求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诉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在判决离婚后,张小某实际由张某抚养,李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对于该时期的抚养费,李某应当负有相应的支付义务,故张某要求李某承担2021年2月至2023年6月的抚养费170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活动的费用等。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甄别、尊重孩子意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等情况妥善处理。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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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女性
淄川区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