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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作者:红河交警

摩托车作为一种

灵活机动、快捷便利的交通工具

在近年来愈发受到广大驾驶人

特别是年轻人的青睐

但是

摩托车在给我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

因其驾驶构造简单、稳定性弱等特点

更因为一些骑行者

安全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

使摩托车交通事故如影随形

摩托车已成为当前

交通肇事死亡率最高的车种之一

目前,红河州正在开展

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让广大摩托车驾驶人、交通参与者

进一步认识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严重后果

引以为戒,守法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现集中曝光9起摩托车典型交通事故、违法行为案例

↓↓↓

1

事故案例曝光

案例一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2022年12月4日17时25分许,杨某某驾驶云GXD2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泸西县三午公路由旧城往午街方向行驶,驶至旧城镇农业银行岔路口处与潘某某驾驶左转的云G850Q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46mg/100ml。

经调查认定,杨某某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2024年2月21日,叶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泸西县阿庐大街由迎宾路方向驶往阿庐古洞方向,8时48分,行驶至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与文秀路交叉口,驾驶车辆由其行驶道路左侧车道掉头路口左转欲驶往文化广场时,所驾车辆车头与何某某驾驶沿阿庐大街由阿庐古洞方向驶往迎宾路方向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被交警于2024年2月21日查获。

经调查认定,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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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6日,赵某驾驶云GQW754号小型轿车,沿泸西县迎宾路由小村方向驶往九华路方向,21时54分,车辆行驶至泸源大街与迎宾路十字路口,遇王某某驾驶云G9E06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江某、王某某、王某某,共四人),沿泸源大街由阿庐古洞方向驶往帝景湾方向,后赵某所驾车辆左侧车头位置与王俊国所驾车辆右侧车身位置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江某、王某某、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王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且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和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的行为和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四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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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7日13时08分,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弥勒市锦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屏路吉成思快修店路口时,与牛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牛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离开现场,于2024年4月29日9时被交警查获。

张某某违反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无证驾驶、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号牌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牛某无责任。

2

违法案例曝光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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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8日21时23分,李某某驾驶云G2Y53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蛮新线上行25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验,检验结果为60mg/100ml。

交警依法对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合并罚款1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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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21时51分,高某某驾驶号牌为云G194T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绿春县大兴街进新闻巷向西10米,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交警依法对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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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20时20分,段某某驾驶云G8C654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建水县广慈路建水大道交叉路口10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 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等),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验,结果为25mg/100ml。

交警依法对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 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等)、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合并罚款1850元行政处罚,并处行政拘留9日。

案例四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2024年5月15日9时9分,李某某驾驶云G65048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元阳县牛保公路0公里200米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交警依法对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分。

案例五

案例曝光 | 记住这些教训,切勿成为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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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9时57分,范某某驾驶号牌为云G43Y2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载人在弥勒市连乡公路28公里处被交警查获,交警依法对其违法载人的行为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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