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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近7旬老人疾病缠身,俩女儿却不闻不问,看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博学多才的流年如梦

人们常说,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但是,很多时候好人受到了欺负,而坏人却逍遥法外,让我们常常怀疑,恶人到底有没有恶报?

今天,让我们看一看的这个案件,是否让你感到大快人心?

活该!近7旬老人疾病缠身,俩女儿却不闻不问,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件详情:

2019年,王老汉,69岁,年老多病,身体虚弱,每年医疗费就需要上万余元,这些费用都是其小女儿小艳和他到处借钱支付的,现在还欠下巨额借款也无力偿还,生活非常疾苦。

但是,他共有3个女儿,只有老三小艳肯照顾他,老大和老二两个女儿每个月只支付50元,其余是不闻不问,这么多年来甚至一个电话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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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艳的经济状况也不好,嘴里总是埋怨她的父亲,老头想起自己的另外两个女儿,是他将她们两个抚养长大,她们却不管他了。于是,一纸诉状将二人告到法院,要求她们各自承担每个月500元的生活费,以及各自承担其治疗费用的1/3。

法庭辩论

老大辩称,她们两个都是继女,只有老三小艳是他亲生的,在幼年时,王某长期对两个继女殴打,家庭暴力。并且在二人十一周岁左右,就对她们长期进行强奸,并致老二在十三、四岁时怀孕,后被强制打掉;在她们十四、五岁时,又以出嫁的名义将她们二人,分别卖给他人作儿媳妇。老大从来未上过学,老二也仅仅读到小学一年级。

她们随母亲到王某家时,仅仅几岁,却要在家中从事各种体力劳动,稍不如意,便会遭到毒打,其根本未尽到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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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辩称,他们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王某从来没有给他们买过衣服,也没有煮饭给二人吃。在记忆中,十二岁月经来之前,其就被王某强奸了,还曾被其灌农药。在15岁的时候,就被卖与他人作儿媳妇,后因买方发现其出嫁前已怀孕,就被送到医院打胎,还因此被逐出家门,所以现在没有义务赡养他。

经查明,王某没有送老大到学校读书学习,老二也仅仅读了小学一年级,却要在家从事繁重的家务和农务工作,王某还经常对二人进行打骂、甚至虐待。

其母与王某在共同生活时,常因家庭琐事吵嘴而被打,后夫妻关系恶化,于1995年11月离家出走,老大、老二继续留在王某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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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王某将老大嫁与他人,并收取八千元。约两个月后,老大被发现曾怀过孕后,被赶出家,独自外出求生,也再未在王某家生活。

2003年,王某将老二嫁与他人为媳,并收取八千元,进入家门后发现她已经怀有身孕,便送其到医院打胎,后由其母带走,此后亦未在王某家中生活。

王某辩称其患痔疮、疝气等病,让她们做农活是应该的,对其打骂亦是教育的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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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查明,王某有田可耕,有低保,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最终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人与王某一起生活,但王某并没有送二人到学校读书学习,老大也仅仅读了小学一年级,却要在家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

期间,还经常遭受王某的打骂,实属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王某还将未成年的二人嫁与他人为媳妇,并收取钱财,实为对未成年的遗弃,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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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老话说,举头三尺有神明,少做坏事,否则没有好下场。今天王老头就说明了这点,这真是:

病榻孤翁叹凄凉,两女薄情忘恩长。

恶行终有报时日,天道轮回不空忙。

昔日虐待成孽债,今朝无援独自伤。

法网恢恢疏不漏,恶有恶报理昭彰。

该案件同样也告诉我们,即使是继子女或者继父母和亲生的没什么两样,同样不能虐待和歧视,需要我们平等对待。尤其是孩子,年龄如此小,他竟然下得了手,简直是枉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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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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