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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行政处罚应准确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作者:健康报
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行政处罚应准确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确定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时所依据的一般准则。在大陆卫生健康执法领域,对于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一直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是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过错推定条款”的出台,为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理论研究带来了规范基础,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与焦点之一。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课题评审结果公布,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推荐、泰州市卫生监督所申报的《行政处罚归责原则分析——以卫生健康执法为视角》课题在本次评选中获得佳绩。该课题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执法视角,分析了行政处罚适用“过错推定条款”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分析了卫生行政处罚归责原则模式选择、主观过错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分配等,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为大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过错推定条款”适用提出相关建议。

两个维度完善过错推定

行政处罚是否要考虑主观过错,一直以来学理上争议不断,实践中也不尽一致。卫生健康执法领域一直采用的是客观过错标准,即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2021年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提及主观过错,在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错推定条款”将主观过错纳入行政处罚考量因素,这一规定将对未来的卫生行政执法带来深远影响。

根据研究情况,该课题组建议,应充分探讨卫生行政机关适用“过错推定条款”的情形,在适用时如何准确理解主观过错,认定达到“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程度以及证明责任如何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分配。

课题组建议,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增强过错推定条款适用。从程序的维度,可优化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利。如当事人认为无主观过错,则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增加关于在合理时限内予以提供的事项,并说明如有相关证据怠于提供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从实体的维度,可引入信用承诺制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率,让当事人签署信用承诺书,对本人提供的主观过错证据进行书面承诺,对采取虚假、欺诈等违法手段提供主观证据的责任人进行失信惩戒。

据该课题负责人、泰州市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科长陈东周介绍,非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诊疗行为,如适用客观归责,则会被处罚。如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就能很好地体现无过错不处罚的朴素法则。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也能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期待可能性,在造成同样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有无过错产生的结果不同,由此使得行政处罚具有了教育意义。

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效率

卫生健康执法专业较多,涉及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等,在具体适用上应当区分专业。例如,对不合格消毒产品的处置,建议引入不合格消毒产品收缴制度。当前卫生健康相关法规对涉及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只规定了限期改正及罚款等措施。课题研究认为,应借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规则,引入不合格消毒产品收缴制度。收缴不是行政处罚,不会对企业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接受度较高;同时,收缴程序简便,也能大大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量。

泰州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叶东进表示,准确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降低行政处罚“错案”率,既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良好生长环境,优化了营商环境。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更新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认识,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效率,对于大量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能够迅速结案提高办案效率。

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行政处罚应准确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文:健康报特约记者 程守勤 通讯员 胡利芳 卢宇璇

编辑:连漪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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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行政处罚应准确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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