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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行政處罰應準确适用過錯推定原則

作者:健康報
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行政處罰應準确适用過錯推定原則

行政處罰的歸責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确定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違法責任時所依據的一般準則。在大陸衛生健康執法領域,對于行政處罰的歸責原則一直沒有明确規定,适用的是行政處罰法一般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過錯推定條款”的出台,為行政處罰歸責原則理論研究帶來了規範基礎,也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與焦點之一。

日前,江蘇省泰州市法學會2023年度法學研究課題評審結果公布,由泰州市衛生健康委推薦、泰州市衛生監督所申報的《行政處罰歸責原則分析——以衛生健康執法為視角》課題在本次評選中獲得佳績。該課題從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執法視角,分析了行政處罰适用“過錯推定條款”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分析了衛生行政處罰歸責原則模式選擇、主觀過錯證明标準與證明責任配置設定等,并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次元為大陸衛生健康行政處罰“過錯推定條款”适用提出相關建議。

兩個次元完善過錯推定

行政處罰是否要考慮主觀過錯,一直以來學理上争議不斷,實踐中也不盡一緻。衛生健康執法領域一直采用的是客觀過錯标準,即行政處罰“不問主觀狀态”。2021年新修改的行政處罰法首次提及主觀過錯,在其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過錯推定條款”将主觀過錯納入行政處罰考量因素,這一規定将對未來的衛生行政執法帶來深遠影響。

根據研究情況,該課題組建議,應充分探讨衛生行政機關适用“過錯推定條款”的情形,在适用時如何準确了解主觀過錯,認定達到“足以證明無主觀過錯”的程度以及證明責任如何在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配置設定。

課題組建議,可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次元增強過錯推定條款适用。從程式的次元,可優化行政處罰程式,確定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利。如當事人認為無主觀過錯,則在行政執法文書中增加關于在合理時限内予以提供的事項,并說明如有相關證據怠于提供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從實體的次元,可引入信用承諾制度,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率,讓當事人簽署信用承諾書,對本人提供的主觀過錯證據進行書面承諾,對采取虛假、欺詐等違法手段提供主觀證據的責任人進行失信懲戒。

據該課題負責人、泰州市衛生監督所傳染病防治監督科科長陳東周介紹,非醫師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診療行為,如适用客觀歸責,則會被處罰。如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就能很好地展現無過錯不處罰的樸素法則。無主觀過錯不予處罰,也能達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使得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具有了期待可能性,在造成同樣的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有無過錯産生的結果不同,由此使得行政處罰具有了教育意義。

提高行政執法辦案效率

衛生健康執法專業較多,涉及醫療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消毒産品衛生等,在具體适用上應當區分專業。例如,對不合格消毒産品的處置,建議引入不合格消毒産品收繳制度。目前衛生健康相關法規對涉及消毒産品的違法行為,隻規定了限期改正及罰款等措施。課題研究認為,應借鑒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的監管規則,引入不合格消毒産品收繳制度。收繳不是行政處罰,不會對企業的信用産生負面影響,企業接受度較高;同時,收繳程式簡便,也能大大減少行政機關的工作量。

泰州市衛生監督所所長葉東進表示,準确适用過錯推定原則,降低行政處罰“錯案”率,既減輕了行政相對人的負擔,也為市場主體提供了良好生長環境,優化了營商環境。在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能更新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的認識,提升執法能力和執法水準,提高行政執法辦案效率,對于大量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案件能夠迅速結案提高辦案效率。

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行政處罰應準确适用過錯推定原則

文:健康報特約記者 程守勤 通訊員 胡利芳 盧宇璇

編輯:連漪 楊真宇

校對:馬楊

稽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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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行政處罰應準确适用過錯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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