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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漏法拍房遇上“不靠谱”中介?| 曦哥来帮忙

作者:消费质量报社
捡漏法拍房遇上“不靠谱”中介?| 曦哥来帮忙

5月6日,消费者陈女士向消费质量报投诉维权中心投诉称,其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四川千家助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千家资产公司)协助竞拍法拍房,本以为能够低价捡漏,却发现所竞拍的法拍房并不能低价买到,还被房产中介公司收取了3万元前期咨询服务费。陈女士认为自己遭遇虚假宣传,要求房产中介公司退款。对此房产中介公司回应称,如果陈女士认为公司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配合其走司法程序。

消费者投诉

房子没买到服务费难退回

陈女士介绍,2023年8月,她与四川千家资产公司签订法拍房委托服务协议,并支付了3万元前期咨询服务费。对方承诺会全程助拍,并称陈女士看中的法拍房基本会以起拍价成交,不会高于二手房市场价。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竞拍竞争激烈,成交价高于预期,导致竞拍失败。

陈女士告诉记者,原本自己是在二手房平台看中的该套房子,在筹钱购买时发现已被下架,之后千家资产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贝壳网联系上陈女士,声称“该套房上了法拍房,可以协助以低于二手房的价格拍到该套房。”

陈女士表示自己对法拍房不了解,也对房源信息及后续会出现的风险等提出疑问,“但对方能保证我们买到放心的没有问题的法拍房,如果拍到的房子有问题,不能顺利入住,是会给我们赔付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千家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也向她口头承诺法拍房一定能捡漏,表示:“主城区都能有房子以起拍价拍下,更何况在温江”,且房子有问题公司能兜底,可以“放心拍”。

2023年8月12日,陈女士和千家资产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支付前期咨询服务费。2023年8月31日竞拍如期举行,结果开拍期间共有4个人报名参与竞拍,经过几轮加价后该套法拍房的价格已超过了她的预算,只好放弃竞拍。随后,陈女士又陆续了解了几套法拍房源,但都无法令她满意。陈女士告诉记者,后来她了解到,千家资产公司给出的房源信息尽调报告其实是法院已公开的法拍房信息,在网络平台也可查到,陈女士认为对其购房没有实质性帮助。

此外,陈女士向记者表示,千家资产公司微信公众号曾写明“竞拍未成,不收服务费”,这也是陈女士愿意委托该公司协助竞拍的原因之一。陈女士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回服务费,但是几经协商无果。

中介公司回应

配合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针对陈女士的投诉,5月8日记者致电千家资产公司了解情况,对方一位负责处理此事的杨经理回应称,公司与该客户的纠纷问题已经跟客户解释原由,至于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可以走司法程序进行评判。“我们和客户签署了协议,签署协议的时候肯定和客户说清楚了,钱不是说退就能退。”杨经理表示,在与陈女士签订的协议中有“协议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的条款,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如果客户不满意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业内人士提示

签订协议需明晰格式条款

对于陈女士的遭遇,记者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渤。她表示,陈女士与千家资产公司的纠纷中,涉及到底是以要约约定为准还是以协议约定为准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中介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中明确说明‘竞拍未成,不收服务费’,一般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并不能构成一个要约,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邀约规定且对受要约人(消费者)后续是否签约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对中介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后续陈女士与千家资产公司签订的协议却约定“协议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如何界定呢?

王渤认为,“消费者与中介签订的协议是否为制式合同?其中关于不退款的约定是否为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此次纠纷中,陈女士因中介公司微信公众号中“竞拍未成,不收服务费”的广告/宣传而选择与中介公司签约,但协议中约定“协议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那么该条款是中介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重新商定的条款,还是中介公司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王渤表示:“如果是格式条款,该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那么中介公司是否已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未履行,消费者是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

同时,王渤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于经营者前期广告/宣传中对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具体费用、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尽量落实到书面协议上,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格式条款中含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补充说明清楚。

此外,记者梳理发现,今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发布提示:“法拍”需要经过正规拍卖程序,全流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内部资源”和“低价渠道”。广大市民若有意愿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住宅用房或其他物品,应在合法合规的拍卖平台办理,通过正规渠道竞买。切勿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校对 | 李星彤

责编 | 张可

审核 |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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