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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漏法拍房遇上“不靠譜”中介?| 曦哥來幫忙

作者:消費品質報社
撿漏法拍房遇上“不靠譜”中介?| 曦哥來幫忙

5月6日,消費者陳女士向消費品質報投訴維權中心投訴稱,其委托房産中介公司四川千家助拍商務資訊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千家資産公司)協助競拍法拍房,本以為能夠低價撿漏,卻發現所競拍的法拍房并不能低價買到,還被房産中介公司收取了3萬元前期咨詢服務費。陳女士認為自己遭遇虛假宣傳,要求房産中介公司退款。對此房産中介公司回應稱,如果陳女士認為公司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可以配合其走司法程式。

消費者投訴

房子沒買到服務費難退回

陳女士介紹,2023年8月,她與四川千家資産公司簽訂法拍房委托服務協定,并支付了3萬元前期咨詢服務費。對方承諾會全程助拍,并稱陳女士看中的法拍房基本會以起拍價成交,不會高于二手房市場價。然而實際情況卻是競拍競争激烈,成交價高于預期,導緻競拍失敗。

陳女士告訴記者,原本自己是在二手房平台看中的該套房子,在籌錢購買時發現已被下架,之後千家資産公司的從業人員通過貝殼網聯系上陳女士,聲稱“該套房上了法拍房,可以協助以低于二手房的價格拍到該套房。”

陳女士表示自己對法拍房不了解,也對房源資訊及後續會出現的風險等提出疑問,“但對方能保證我們買到放心的沒有問題的法拍房,如果拍到的房子有問題,不能順利入住,是會給我們賠付的。”陳女士告訴記者,千家資産公司從業人員也向她口頭承諾法拍房一定能撿漏,表示:“主城區都能有房子以起拍價拍下,更何況在溫江”,且房子有問題公司能兜底,可以“放心拍”。

2023年8月12日,陳女士和千家資産公司簽訂了服務協定并支付前期咨詢服務費。2023年8月31日競拍如期舉行,結果開拍期間共有4個人報名參與競拍,經過幾輪加價後該套法拍房的價格已超過了她的預算,隻好放棄競拍。随後,陳女士又陸續了解了幾套法拍房源,但都無法令她滿意。陳女士告訴記者,後來她了解到,千家資産公司給出的房源資訊盡調報告其實是法院已公開的法拍房資訊,在網絡平台也可查到,陳女士認為對其購房沒有實質性幫助。

此外,陳女士向記者表示,千家資産公司微信公衆号曾寫明“競拍未成,不收服務費”,這也是陳女士願意委托該公司協助競拍的原因之一。陳女士認為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要求退回服務費,但是幾經協商無果。

中介公司回應

配合走司法途徑解決此事

針對陳女士的投訴,5月8日記者緻電千家資産公司了解情況,對方一位負責處理此事的楊經理回應稱,公司與該客戶的糾紛問題已經跟客戶解釋原由,至于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可以走司法程式進行評判。“我們和客戶簽署了協定,簽署協定的時候肯定和客戶說清楚了,錢不是說退就能退。”楊經理表示,在與陳女士簽訂的協定中有“協定生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的條款,公司已經提供了服務,如果客戶不滿意建議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業内人士提示

簽訂協定需明晰格式條款

對于陳女士的遭遇,記者采訪了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渤。她表示,陳女士與千家資産公司的糾紛中,涉及到底是以要約約定為準還是以協定約定為準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内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内容具體确定及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限制。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中介公司微信公衆号的廣告/宣傳中明确說明‘競拍未成,不收服務費’,一般的商業廣告和宣傳并不能構成一個要約,但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内容具體确定,符合邀約規定且對受要約人(消費者)後續是否簽約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對中介具有法律限制力。”

但是,後續陳女士與千家資産公司簽訂的協定卻約定“協定生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針對這種情況,法律如何界定呢?

王渤認為,“消費者與中介簽訂的協定是否為制式合同?其中關于不退款的約定是否為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在此次糾紛中,陳女士因中介公司微信公衆号中“競拍未成,不收服務費”的廣告/宣傳而選擇與中介公司簽約,但協定中約定“協定生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那麼該條款是中介公司與消費者簽訂協定時重新商定的條款,還是中介公司提前拟定的格式條款?王渤表示:“如果是格式條款,該條款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那麼中介公司是否已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如未履行,消費者是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的。”

同時,王渤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對于經營者前期廣告/宣傳中對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如具體費用、售後服務、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盡量落實到書面協定上,以免日後産生糾紛時無據可依;其次,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格式條款中含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可要求經營者予以補充說明清楚。

此外,記者梳理發現,今年2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釋出提示:“法拍”需要經過正規拍賣程式,全流程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存在“内部資源”和“低價管道”。廣大市民若有意願通過司法拍賣途徑購買住宅用房或其他物品,應在合法合規的拍賣平台辦理,通過正規管道競買。切勿輕信他人,謹防上當受騙。全媒體記者 羅安舒

來源 | 消費品質報

編輯 | 陳蕊妮

校對 | 李星彤

責編 | 張可

稽核 | 開永麗

版權聲明 | 本文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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